(本文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二季度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供读者参考)
01
最新税收政策一览
序列号
政策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关于不予免税进出口边境贸易货物清单的通知
2024.4.8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4.4.16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4.17
发布通知
2024.4.24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废旧产品销售者“反向开票”的公告
2024.4.24
《关于延续失业保险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
2024.4.26
关于第14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及延长清单的公告
2024.4.29
关于国有公益类收藏品进口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4.4.30
关于延续广交会期间销售进口展览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4.5.9
10
第十五批招生简章发布
2024.5.22
11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4.5.27
12
关于印发2019年助力小微企业主体开展“春雨滋润苗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5.30
十三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2024.6.8
14
关于编制2024年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4.6.24
15
关于提高港澳居民入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额的公告
2024.6.27
16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修缮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4.6.27
17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6.28
02
税收政策简介
1.关于公布边境贸易不予免税进出口货物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2024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边境贸易不予免税进出口货物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通知主要内容为:(1)除《边境居民跨境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境居民可通过跨境贸易方式进口商品,跨境贸易进口免税额度按单项计算使用。(2)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外,跨境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不得通过边境贸易免税出口,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和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境贸易不予免税出口商品清单。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关于不予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2.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明确村委会、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或者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登记,赋予以“N”字母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公告主要内容为:(1)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使股票期权、解除限制性股票或者获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以下简称“行权”),最长可在1年内赎回,并应当在36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全部税款。(2)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三)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使权利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于2023年1月1日后行使选择权,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从选择权行使之日起计算。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投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4.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消社函[2024]75号)
2024年4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消社函[2024]75号),规定了补贴范围、标准、申请与审查等。
5.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销售者“冲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024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销售者“倒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主要内容为:1)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销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销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简称“倒开票”)。(二)实施“倒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b.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门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c.除危险废物和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门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为经营主体,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自然人通过反开发票方式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报废产品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再向该自然人反开发票。 (4)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开普通发票,但不能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若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调整“反开发票”类型。
6.关于延续失业保险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2024年4月26日,天元二手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业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决定:(一)、(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一年,实施期为2025年12月31日。参保企业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参保企业30名及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保职退还。 大型企业返还不超过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企业返还不超过60%。该政策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三)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取得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初级(五级)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贴,中级(四级)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1500元补贴,高级(三级)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元补贴。该政策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7.关于第14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及延长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年4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第十四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和延长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公告内容如下: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第十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和延长清单将于2024年4月30日起生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第十四批排除延长清单所列高岭土、硅藻土等124个税目商品,延长相关商品的排除期限,即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对上述商品浦东边角料回收,继续不加征中方针对美国301措施加征的关税。
8.关于国有公益类收藏机构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天元旧货、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2024年4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天元旧货物资、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公益类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天元旧货物资、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对国有公益类收藏单位通过捐赠、回馈、追索以及从境外购买等方式进口的用于从事永久收藏、陈列、研究等公益活动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9.关于延续广交会期间销售进口展览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
2024年5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销售进口展览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经国务院同意,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继续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销售进口展览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税收征管条例(2023)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览品清单)。
10.第十五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元二手物资公告2024年第6号)
2024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元二手物资联合发布《第十五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元二手物资公告2024年第6号),《天元二手物资关于固定设备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元二手物资关于固定设备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按照《关于营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0号)有关规定,本次公告共发布304个车型。
11.《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收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天元二手物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2024年5月27日,天元二手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收优惠条件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天元二手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公告主要内容为:(1)财税部〔2018〕74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第(2)项提到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2)财税部〔2018〕74号文件第二条第(2)项提到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了调整。(3)已享受车船税收优惠的其他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8〕74号文件规定。(4)天元二手物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
12.关于印发《“春雨滋润苗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务总局税服[2024]29号)
2024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春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务总局税务服务通知〔2024〕29号),在延续和深化三年“春雨滋润苗头”行动十大类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将推出12项服务措施,聚焦新型主体,做好企业开办指导,推动各项税费政策和创新服务措施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
13.《关于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2024年6月8日,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强调为扩大跨境电商出口,稳妥推进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将编制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南,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并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律、税收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处理海外纠纷等。
14.关于编制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财函[2024]248号)
2024年6月24日,天元二手材料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编制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财函[2024]248号),通过结构性税费减免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编制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对纳入名单企业的资格认定、申请时间、政策享受期限等作出相关规定。
15.关于增加香港、澳门居民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2024年6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香港、澳门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公告第7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一)自香港、澳门入境的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旅客,在境外购买并用于个人自用的合理行李物品总值在人民币12000元(含)以内的,在设有入境免税商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入境免税商店购买一定额度的免税商品,一并免税放行购买在境外购买并用于个人自用的合理行李物品总值在人民币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的。 (2)自2024年7月1日起,该政策首先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将该政策扩展至所有入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16.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临时进境修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
2024年6月27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8号),主要内容为:(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试点区域),企业自该日起,对境外暂时进境修理进境的货物予以保税浦东边角料回收,复出口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不复出口转内销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修理货物按货物实际申报状态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别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 (3)上述修理品范围内的货物,经修理并经许可证核验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后,允许内销,但国家禁止进口或未经许可限制进口的,允许内销。已经修理的货物应当复出口,不得内销;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更换的废品、旧件、破损件原则上全部复出口; 不能复出口的,不得在国内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和处置;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17.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202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主要内容为:(1)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年以上,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满一个月(持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个人自股权登记日持股时间不满一年(含一年),且尚未转让股份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按持股期限计算,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税款,划转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税款收到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应当为全体员工全额报送扣缴申报表。(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有期,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4)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从STAQ、NET系统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及网下退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按本公告规定缴纳,但退市公司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缴纳。(5)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日。自2017年12月至2027年12月31日,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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