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
这是中央和省、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这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区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采取铁腕治污手段,对五条重点河道、小河沟开展“五乱、散、污”企业全面专项整治,深化污染源头治理,严格执法监督。
高压之下
我区环境执法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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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10月,经审查,区环保局共出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近700件,罚款金额2400余万元(处理案件数、罚款金额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97.17%、229.50%);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13本;
行政处罚方面,责令停产停业584件(去年同期133件),责令停产整顿4件(去年同期1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08件(去年同期220件,去年同期61件)。对不履行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32件(去年同期48件)。移送刑事案件8件,均已由区公安部门受理。累计移送刑事环境违法案件20件。
区环保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今年1至10月,区环保局已在其网站主动公开处罚决定696件;受理依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5件(去年同期为2件),并按时答复申请人。
令人震惊的行政处罚金额
污染企业查处情况
是我们区环保部门强调
铁腕治污染的决心和力量!
我们回顾了过去两年
我区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我希望此案能给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类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案例一:花东镇一辆重型槽车从罐内倾倒危险废物
2016年12月3日凌晨,当事人驾驶重型槽车在花都区花东镇万公塘倾倒废物,被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拦截查处,该局将案件移送区环保局。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当事人车辆内载运的货物为危险废物,重量为33.26吨。当事人涉嫌犯环境污染罪。2017年4月21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
案例二:炭步镇一无证废铝加工厂储运废铝渣
2017年8月3日,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处了位于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高朗北的无证废铝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从事废铝回收利用,厂内堆放废铝渣(灰)3吨余,委托运输处置的5吨货车上也装载了大量废铝渣(灰),渣(灰)属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10月20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类型 2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案例一:天元二手材料排放含铜及重金属废水
2017年3月3日,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监察中发现并查处当事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即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含铜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5月4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案例二:天元二手材料排放锌及重金属超标废水
2017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根据广州市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新雅街道办事处环保处工作人员到花都区天元二手物资公司进行环境污染事项核实。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将脱脂除锈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附近河道。在反应池与河道连通的工厂出口水池采集了水样,经实验室分析,含锌水污染物浓度超出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157倍。2017年7月14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案例三:天元二手材料排放镍及重金属超标废水
2017年9月21日上午9点,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新雅街道工作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道雅园北路一家五金厂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工业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经区环保局监测站采样检测及化验分析,该厂两个排放口含镍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是上年度的十几倍,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9月22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案例四:天元二手材料排放锌及重金属超标废水
2017年9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天元二手材料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工业废水、废液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监测花都区废铝回收公司,从脱脂除锈车间外雨水沟、废水收集池出口采集一瓶水样。排放口含锌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30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7年9月22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类型 3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四)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案例一:天元二手材料排放重金属废水锌、总铬超标
2017年5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我司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秀全街道环保所工作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乐通村依法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区域内有一家无证表面处理厂花都区废铝回收公司,该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直接排放污水。区环保局监测站执法人员来到该厂监测采样,在厂外废水排放口采集了一瓶水样,经检测分析,水污染物中锌、总铬浓度分别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28.1倍和17.5倍,该公司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6月5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案例二:天元二手物资
2017年9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新雅街道工作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道团结村依法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区域内有一家未取得证照的无证电镀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工业生产废水、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区环保局监测站执法人员来到该厂进行监测采样,从该车间西墙排放口采集了一瓶水样。 经检测分析,水污染物中总铬、铜浓度超出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76.2%。2017年9月12日,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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