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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贩卖电缆案,被告人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因犯窝藏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袁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沅陵县沅陵镇某地下涵洞内偷盗被害人天元二手材料公司铺设的闲置电缆70余条。某某将电缆外皮剥掉,将里面的铜线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其共计将偷来的铜线30余条(每斤2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废铜电缆,袁某某偷盗的被剪断电缆总价值约19万元。
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袁某向其出售的铜线是赃物,仍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买入700余公斤,转卖后获利3500余元;而XX先生购买的700余公斤废铜总价款为196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该财物是犯罪所得而购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袁某、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废铜电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盗窃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罚。沅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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