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罪对林某强等8人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经平南县法院审理,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污染环境罪,并被要求承担刑事处罚和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被告人唐某、林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铝灰”处置业务。唐某先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租用了屏南县某村原生产井炭的厂房,后购置设备将厂房改造为铝灰精炼厂,并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人林某、黄某经营使用。林某、黄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冯某、叶某、赖某、邱某等人担任精炼工或杂工。截至案发,该铝灰精炼厂处置的铝灰至少2600吨。据悉,该非法铝灰加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厂房设有约2000平方米的简易棚子,厂区内共堆放铝锭880块,共计约17.6吨。厂区内堆放着262袋重达吨的黑色粉末(疑似铝灰),经检查,认定这些不明物质为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与水混合会产生有毒气体。
工厂现场照片
经专家评估,涉案厂区铝灰暂时未造成生态损害,但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随后,该县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负责涉案铝灰的运输处置,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整个运输过程历时6天,出动人员152人,移送车辆14台,依法移送铝灰468.69吨,共计花费应急处置相关费用.5万元。最终,非法铝灰场产生的铝灰全部被清理运走,彻底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屏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强等8人违法参与铝锭冶炼废铝铝锭,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给环境治理修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了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同时,判处8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共计5000万元。来源:正义网
近日,江门鹤山市双河镇发生一起非法倾倒铝灰事件废铝铝锭,涉案废物近千吨,抓获涉案公司、中介、货车司机、倾倒人员等30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涉案铝灰已基本转运并安全处置。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山市双河镇一企业违法倾倒铝灰渣,经有资质的机构取样鉴定,倾倒物质为危险废物。鹤山市立即组织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当地镇政府组成专案组,对此事进行查处。
7月26日,封开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在321国道设置检查点,发现一辆涉嫌非法运输铝灰的货运车辆,封开县执法人员当场将其拦截。经涉案车辆驾驶员辨认,该批铝灰(约30吨)系四会市XXXX产业基地某企业发运。封开县随即将该案移送四会市处理。
以上部分内容由“文心一言”整理拓展,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2sg.net.cn//54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