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二手物资
环境周刊第59期
我市举办“承德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系列新闻发布会
8月19日上午,承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承德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系列新闻发布会,孙宝顺就“十四五”以来我市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发布,并与水生态环境科科长吉铁鹏等一起回答了记者提问。
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期盼为出发点,全力以赴建设生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促进发展,在区域协同治理、生态价值转型四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成功获评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2023年中国最具生态竞争力城市、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领域受到鼓励表彰的城市。
生态文明创建成效显著。围绕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总体目标,围绕“三区两城”绿色发展定位,编制实施《承德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规划》,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领导、高层推动下,全面实施“环境质量、生态建设、生态治理、人居环境、环境安全、生态系统、生态文化”七大提升工程,在全省率先开展全域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成功评定全省首个地级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全市累计拥有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9个,占全省总数的50%,其中两个县实现“双命名”,占全省2/3。
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京津冀领先。出台《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减煤、管控企业、管控机动车、抑尘为重点,深入推进春季降尘、夏季臭氧和秋冬季颗粒物治理专项行动,建立24小时指挥调度机制,完成50个重点治理项目,全面启动13家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A级,创建116个“示范工地”、224条“示范道路”。城区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今年1-7月平均浓度为2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3%,改善率居全省首位。出台全省首个流域性立法《承德滦河潮河保护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管理,创新设立“一断一策”和季节性差别化节水措施,实施“八百里滦河潮河保护条例”。完成“潮河二百里水质净化走廊”、“辽河水质保护”等52个水环境治理项目,完成主要出河口检查整改和标准化建设。全市23个国测、省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优良率连续5年保持100%,今年1-7月有13个断面比考核目标提升,水环境质量保持全省最好。开展农用地镉等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排查428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100%,启动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创建60个省级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三小公园+”农村中水资源化利用获批国家级试点。
区域协同治理驶入快车道。在潮河流域,与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张家口市等相邻区市签署了共建联防联治协议;在滦河流域,签署了《生态环境保护援助合作框架协议(2023—2027年)》;在辽河流域,与内蒙古赤峰市签署了《辽河上游生态环境共建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同时,与北京市密云区、平谷区、怀柔区、天津市蓟州区签署了《跨境流域上下游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议》,与北京市蓟州区、密云区签署了《跨境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协同处置要点》。 “京津冀执法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试点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应急演练等,有效维护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2016年以来,滦河入津流域已签订3轮横向补偿协议,潮白河流域签订2轮横向补偿协议。实施潘家口水库取消网箱养鱼、太平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257个,潮河沿岸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北京A标准(地表水Ⅲ类)。2023年,入京断面水质全部达到I类,入津断面水质维持在II类以上。
生态价值转化取得新突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覆盖全市,“十四五”以来累计获得补偿资金32.29亿元,获得引滦入津、潮白河流域新一轮横向生态补偿资金11.85亿元。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奖励补助资金,获得省大气、水奖励资金5578万元。在全省率先制定森林、草原、风景名胜区、湿地碳减排产品方法论,认证注册碳减排产品500余万吨,居全省第一,累计交易金额6099万元,占全省83%。在全省牵头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碳减排产品价值实现对接机制,累计完成20件自愿购买案件,已推进到石家庄、雄安等市外地区首例森林砍伐修复+碳减排产品认购案件,荣获中国法学会2023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一等奖。塞罕坝生态发展集团与宝武钢铁、华宝证券等签订合作协议,前两年购买50万吨CCER碳汇,预计盈利3500万元,后续15年每年购买不低于30万吨;成功与中国船级社签约参与CCER碳汇开发项目,为第二批CCER第三方认证核查机构备战。全省率先在地市级开展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累计完成交易111笔,交易金额3467万元。公司创新碳配额质押贷款、排放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发放全省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等先后为公司授信7亿元。
8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天元旧料擅自堆放、散落工业固体废物案
2.天元二手物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3.锂电池企业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4.违法倾倒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环境案
5.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弃油漆桶污染环境案
6.新疆叶城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案
7.新疆天元二手物资未能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8.新疆天元二手物资未填报污染物排放登记表案
详情如下。
一、天元旧料公司擅自堆放、散落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例介绍
2023年8月7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对斗门区白蕉镇一家木制品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厂区内约有200个装满水性漆的空塑料桶露天堆放,桶内残留水性漆,部分固体涂料废料漏洒在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散落、防丢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调查处理
该木制品厂擅自堆放、散落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月17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向该木制品厂送达了《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再次指导该木制品厂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处理泄漏废料及空桶。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附件一固体废物污染种类第4.7项的规定,作出对木制品厂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天元二手物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例介绍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或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为关某刚。
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伙同天元二手物资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以每吨320元的价格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天元二手物资公司。
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负责管理生产,生产过程中,工人们将针头、棉签、输液管等混合废弃物埋掉。
事发后,对埋藏的废物进行了挖掘和外运,经鉴定,该废物为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刚在明知李某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介绍易某林将重庆市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存放的玻璃输液瓶盖卖给李某方,赚取差价。
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佣工人对收购的瓶盖进行分离、筛选、清洗,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筛选后的针头、棉签等废弃物则堆放在厂内。
事发后,经查明,易某林购买的瓶盖全部属于危险废物,经紧急处置后,共计转移瓶盖等废弃物72.9吨。
调查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刚、李芳、陈林、陈强、易某林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二年零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关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
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传染性和传染性。
特别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违法处置不仅污染环境,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边角料回收协议,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
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某锂电池企业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案例介绍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天元二手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将公司在生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23067吨(以下简称浸出渣),以每吨318元的成本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旭、司徒某勰非法处置。
司徒旭、司徒谢随后将浸出渣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峰等人,运输至广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等地非法处置。
在陈某锋的指使下,李某先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4700余吨沥出渣运送至恩平市东城镇一砖厂和新会区沙埭镇一砖厂非法倾倒。
调查处理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旭、司徒谢、陈峰、李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边角料回收协议,应判处五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驱动力,也是热门的环保产业,而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之一的电池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固体废弃物,若被违法处置并造成污染,则违背了以环保为目的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
本案所涉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毒性强,污染区域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危害严重,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职业经验所体现出的正常行为意识水平,认为作为运输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和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并应当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
此案的处理,不仅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环境污染风险,促进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而且对运输行业经营者违法运输污染物、放任环境污染的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4.违法倾倒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环境案
案例介绍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天元二手材料共接收50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50余吨。
天元二手材料公司将污泥过滤、脱水后,徐某联系人员将其全部非法倾倒,除倾倒至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的6972吨外,绝大部分污泥倾倒地点不明。
天元二手材料公司按天元二手材料公司的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了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
经鉴定,上述污泥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及环境有害物质,对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构成风险。
2018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宣布,将开展环保企业违法倾倒污泥专项检查。
调查处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时,发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于2018年4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对环保公司、许某某、检测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立案后,广州市检察院就污泥造成环境损害的问题咨询了相关专业机构和学者,均认定向外环境倾倒污泥会造成环境损害,但因倾倒地点不确定,无法进行环境损害评估。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难题,经沟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检察院组织专家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论证并形成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污泥经过滤脱水后重量约为150吨至2000吨,扣除6972吨,且污泥去向不明。建议合理确定污泥运输距离,咨询相关单位单价,进而核算污泥运输费用及无害化处理费用。
广州检察院就污泥处置方式及价格、污泥运输单价等问题致函广州净水有限公司,并查地图确认,环保公司住所距离最近污泥处置点距离为14公里,最低单价为299元/吨、1.338元/吨·公里,导致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和污泥运输费用合计为1.9元。
2020年11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向环保公司、检测公司、许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承担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万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污泥清除费用9000元。
3、责令三被告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两级执法人员到庭参加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保公司及徐某某倾倒的污泥去向不明,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运输费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合法依据,诉讼请求合法。据此,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环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020年8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等行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2022年10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保公司与检测机构合谋倾倒废弃物,是一种失去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污染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由于污染物倾倒地点难以找到,也没有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会提请相关行政机关委托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人民法院组织法庭质证,采纳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依法追究检测机构因提供虚假结果应当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
司法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还可以使公益诉讼审判成为“法治课堂”的样板,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开展生态环境监管、损害赔偿的能力和意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5.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弃油漆桶污染环境案
案例介绍
被告人闫某投资的废品收购店于2013年4月25日成立。
2019年起,被告人闫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废品摊贩和建筑工地工人手中收购废旧油漆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制成团块,后露天堆放在店铺门前。
2022年4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查获该废品收购店铺存放的废油漆桶,重量22.09吨。
经检测,样本汞、铅、二甲苯、甲醛、苯乙烯含量超标。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收购、储存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污染大气环境量化成本为143.549万元。
调查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旧油漆桶并随意处置、储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严重环境污染”。
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584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低价收购、处理废弃油漆罐等污染物,再倒卖以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大气环境和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非法处置、贮存危险废物共计22.09吨,已达到严重环境污染的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生效后,法官联合检察院、环保局工作人员,找到废品收购店老板家属,发出生态环境修复保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有效形成了依法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强大合力。
6.新疆叶城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案
案例介绍
根据信访投诉,2023年12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经调查发现,天元二手材料公司于2023年11月中标叶城县某乡镇一所小学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并向叶城县某乡镇一空置土地内违法倾倒污水。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已对叶城市一家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展开调查。
调查处理
天元二手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于2024年3月29日对天元二手材料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4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追诉,并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1.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中加强了宣传,积极指导公众发现和报告环境违规行为,并为整个社会创造了一种良好的氛围,以参与打击环境侵犯。
2.充分利用“四项支持措施”,迅速启动行政和司法联系机制,并将案件转移到公共安全机器人中,该机器人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严重破解非法逃避污染物的非法监督行为。
7.新疆蒂亚尤恩二手材料无法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操作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对蒂亚扬二手材料的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在公司排气插座上安装的自动烟道气体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来源的烟气排放的技术规格”。
调查和处理
蒂亚尤()二手材料未能确保其自动监测设备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正常操作违反了第24条,第1款,第1段,预防和控制法。
根据第100条的“预防空气污染和控制法”第3款,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在蒂亚尤恩二手材料上罚款29,000元。
典型的意义
自动对污染资源的在线监视是污染物降低单元的自我调节的重要手段,应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监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单元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改善了自动监控在异地监督和执法部门中的应用,改善了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并实现了精制的污染源管理。
8. 的二手材料的典型案例未填写污染排放登记表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来自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前往蒂亚尤恩()二手材料,进行跨部门的“双重随机,一项公共”联合检查。
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放电许可证的分类列表(2019版)”的要求,二手材料需要填写污染物排放登记表。
在现场检查期间,蒂亚尤()的二手材料未能生成污染物放电许可证注册表,执法人员无法在国家污染物出院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的公共端蒂亚尤恩()二手材料的任何污染物放电许可证注册信息。
在执法人员的现场援助和指导下,二手材料在第二天填写了“国家污染物出院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污染物放电许可证注册表,并将污染物放电许可证注册收据提交给地区生态环境局。
调查和处理
蒂亚扬二手材料未能填写污染物排放登记表违反了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第1款第1款“污染解除许可证管理法规”。
根据“发行通知”中豁免惩罚的清单2,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1月9日对其非法活动豁免了蒂亚尤恩的二手材料。
典型的意义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管理固定污染源的基础和核心系统,也是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生态和环境监督的主要基础。
尽管企业具有很小的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环境影响不需要申请污染物的放电许可,但仍需要根据污染物放电许可系统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监督,并且应根据污染物的放电法规进行监督,并根据污染的施加污染的规定,以填写污染物的分类列表允许管理信息平台。
2.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已彻底实施了优化业务环境的工作安排,加深了“执法 +服务”的概念,为企业提供了现场指导和援助,以迅速纠正非法行为,并进一步促进了喀什加尔地区的高质量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6种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
生态与环境部发布的“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版)”澄清说,以下六种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
1.废水钻泥和油气提取的碎屑
2.从纸浆制造中除去残留物
3.生产七种树脂(例如聚乙烯(PE)树脂和聚丙烯(PP)树脂)的废物产生的废物
4.金属表面处理和热处理产生的热倾角镀锌炉渣和锌底矿石
5.在生产铝电极箔期间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6.砍伐风力涡轮机叶片由风能设备的生产产生
详情如下:
1.废弃的水基钻泥和碎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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