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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豫急办〔2024〕82号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工贸领域治本三年行动计划,深刻汲取天元二手材料“7.26”铝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全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完善企业台账,深入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厉处罚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批实际风险较大、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追责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推动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省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
省内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1.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企业冶炼、铸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爆措施并严格执行,金属冶炼、铸造岗位员工上岗前是否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企业是否建立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报告。
4.是否与相关方签订了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和职责,相关方所有人员是否接受过入场安全培训、考核和现场安全交底,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记录是否保存,相关方现场安全检查是否有针对性。
5.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重点时段是否开展隐患专项检查治理;是否存在因赶工、赶期等造成工人疲劳作业、设备故障运行的情况;是否根据生产安全和工人返工情况制定复工复产计划。
6.公司是否制定了针对冶炼或铸造过程中出现断电、气体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异常情况的现场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是否进行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使用。
7、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冶炼、铸造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未经过安全审查即投入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行。
2. 设施和设备
8、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金属熔液出口是否设有机械闭锁装置,是否设有液位传感器及报警装置并与固定式熔炼炉金属熔液出口自动切断阀及流道紧急排料口联锁。
9、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部件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有进水压力、流量及进出水温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紧急排出口自动切断阀联锁。
10、铸造工艺是否规范,是否采用了防止金属液大面积泄漏的控制措施之一,如采用导轨、导槽防止锭盘倾覆、在金属液紧急排出口设置水平或液位传感器及与自动切断阀联锁报警装置等。
11、高温工作的熔液金属浇注设施及水冷系统是否设有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是否能满足浇注系统5分钟工作时间最大水流量的水源要求。
12、锭导盘支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有无应报废而仍在使用的情况;支架卷扬系统是否设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有无采用无绳槽筒、导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13、金属冶炼、铸造生产区域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厂房是否能满足防爆、防爆要求,金属冶炼、铸造工序是否按规定配备熔融金属应急排放、储存设施。
3. 现场作业
14、铸造过程中操作人员是否有离岗现象,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是否在现场负责铸造操作并如实记录。
(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是否存在《工商企业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16、是否使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一批)》所列设备和工艺。
四、方法与步骤
专项整治期限为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调查阶段(2024年8月20日之前)
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与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天元旧货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运用“大数据+网格+铁尺”工作模式。对拥有铝熔炉、铸井等关键设施设备,使用大量天然气冶炼废铝,产品以铝棒、铝板为主的企业,要及时组织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摸清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生产能力、手续、证照等基本情况,不留盲区,彻底排查。调查中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设立的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打非违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基础台账清单,确保底线清晰、情况明了。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部工商行业安全监管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召集辖区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对专项整改工作进行专项动员部署,就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如何按照要求开展整改进行专项讲解,要求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一企一书”原则帮助企业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企业专项整改工作方案、动员部署记录材料、自查自纠问题及隐患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及整改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整理,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行业安全监管司。
(三)市县级执法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
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废铝加工,按照市县联动、“领导+专家”模式,对辖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全覆盖,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专项整治开展不认真、不彻底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高风险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落地,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固有安全状况。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0月10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附件2)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行业安全监管处。
(四)省级核查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工作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整改(附件3)。按照大病必须停发的要求,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对河南的反馈意见,对照应急管理部铝加工(深井铸造)专家指导服务标准,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安全生产短板,以“心有余悸”的责任感,强化危机意识和底线思维,把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和问题隐患整改台账,按照隐患整改有关规定确保闭环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组织实施对比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履行执法职责废铝加工,对自查发现问题隐患并积极整改的企业,一律不予处罚。对自查走过场、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安委会办公室要通过发催告函、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综合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天元二手材料、天元二手材料、天元二手材料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通过优化产业政策、严格审核备案、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等方式,综合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升级、设备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固有安全水平。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依法执法检查,按照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的要求,保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打非违法”高压态势。对不落实专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重要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重大隐患和风险性较高的一般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坚决停工停产整顿,严格落实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对未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金属冶炼生产作业的,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按照执行衔接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顾向明、张亚丽,0371-
电子邮件:
附件:1.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基本信息表.docx
2.执法检查总结.docx
3.省级检查问题隐患指派通知.docx
2024 年 8 月 6 日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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