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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如何应对涉税风险?专家结合案例为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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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钢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税收征管更加严格,涉税风险将对钢铁企业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为了实现钢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需要加强钢铁企业自身涉税风险的控制。钢铁行业上下游距离长、产品种类多,钢铁行业内部财务核算相对复杂;另一方面,钢铁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削弱了钢铁企业内部税收处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涉税风险加大。 。此外,钢铁行业属于大宗商品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发展模式相对粗放。从业人员涉税知识薄弱,纳税合规意识普遍较低,这也导致钢铁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为帮助钢铁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对涉税风险的能力,本文结合某民营钢铁企业逃税案例,分析企业如何正确应对税收,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简介

近日,某钢铁企业被曝涉嫌逃税,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18年。经初步调查,税务机关认为,200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该钢铁公司采取逃税手段,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约39.7亿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款约39.7亿元、罚款79.4亿元的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和罚款总额约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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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钢铁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逃税刑事责任。

2、钢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钢铁企业经营中的逃税风险

一是近年来钢铁企业贸易利润较低,经营不佳的企业也出现亏损。为了生存,一些企业采取了不记录租金利息收入、废品收入等而不纳税的策略,或者采取了不记录销售收入的策略。不及时入账、延迟纳税以降低资金成本的策略。然而,此类行为并不符合税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账簿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该行为属于逃税行为。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未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他或她未缴纳或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其次,不少钢铁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准确记录和生产过程中不合理成本损失的控制重视不够,导致成本核算信息失真。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会认为账目不准确,采取查核征收的方式,企业将面临多缴税款的风险。或者税务机关可能因此认定偷税漏税,钢铁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第三,钢铁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是铁矿石和废钢。废钢的来源有很多。比较正规的渠道是通过大型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通常,该渠道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如此大型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并不够用。更多的废钢来自社会生活,通过散户和个体供应商供应给钢铁企业。在后一种方式中,钢铁企业通常无法获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这给钢铁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和纳税带来一定风险。

一些钢铁企业采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成本。这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指控。因此,钢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成本费用管理是否公私分开。企业不得多报成本、少报收入,不得为了抵扣成本而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高风险行为。

(二)钢铁企业纳税申报不准确、不充分的风险

钢铁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多种污染物的排放和产生废钢铁的合理损耗,如VOCs、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粉尘、噪声等。因此,钢铁行业与环保税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关闭。

然而,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过程中,不少钢铁企业因对政策了解不够而频频遭遇税务风险。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可能存在报送信息不准确、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申请免税不当或失败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对政策不熟悉造成的。例如,有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上只申报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而没有申报其他排放口,或者只申报水、大气排放口。未报告固体废物和噪声源情况,或仅按季度监测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忽视其他污染物的监测等,这些不规范申报都会带来税务风险。在税收优惠方面,综合利用粉煤灰、矿渣的钢铁企业,如果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平时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则不能申请免税。充分保存评估数据。

钢铁行业作为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应全面了解环保税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在当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转型的背景下。企业申请时应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口和排放标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监测。在平时的生产过程中,还应完整收集并保存相关的免税证明和信息,以便获得相应的环境税收优惠。

(3)销售业务未约定开票而无法取得发票的风险

采购公司要求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采购企业可以用它来抵扣进项税额,节省成本。但实践中废钢铁的合理损耗,不同企业的业务规范程度不同,采购企业仍可能遇到销售企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尤其是合同中没有对此事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更容易发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关于开具发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卖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开具发票,卖方仍应开具发票。此外,《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向买受人交付领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钢铁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有明确约定,包括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哪一方承担相应税费等。考虑到税率变化对税款抵扣金额的影响,还应作出安排。如果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应协商一致,以避免争议。

三、钢铁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 判定逃税行为的防御策略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偷税行为:(一)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账簿、会计凭证的; (二)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未列列、少报收入的;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的; 4)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该条明确规定了逃税的两个构成要件: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但没有明确是否需要“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逃税。

我们认为,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应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类“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观故意”实际上已内化,无需考虑。但如果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真实,收入支出真实,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则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而出现“多支出、不支出”的情况。支出记入账簿”。纳税人认为“少报收入”,或认为不需要申报但“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税务机关认为“虚假”纳税申报的,不被视为“逃税”。

同时,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均已表明,偷税漏税的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肯定的态度。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元二手物资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元二手物资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务稽查时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将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漏税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漏税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天元二手物资逃税案的审查意见》(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逃税应以“主观故意”为必备条件。而且,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也常常支持这一观点。

(二)超过税款追缴期限和税务行政处罚期限案件的辩护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限定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因税务机关责任而未缴、少缴的税款,追缴期限为三年,不再追征。允许。滞纳金;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缴期限为三年、五年; 3)对于逃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究。笔者认为,由于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并不构成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不能无限期追缴税款。

对于“未申报”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未办理纳税申报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构成逃税、抗税或者骗税行为,追缴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办理。 《行政法》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也就是说,三年或五年的追缴期适用于“纳税人因未办理纳税申报而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情况”。

对于“错报”情况,我们认为未缴或少缴税款是由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三年或五年的追缴期也适用。

当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五年内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对‘未申报’或‘错报’的查处超过五年,税务机关不仅将失去追缴税款的权利,而且将失去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三)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认定

当税务机关对一家钢铁企业“未申报”或“错误申报”从而未缴税款或少缴税款进行调查时,往往会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持续状态”,直至该公司缴税为止。退税并更正申报错误。五年后,税收追缴时效和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将开始运行。但我们认为,这种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方法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钢铁企业逃避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可以跨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退税。钢铁企业或存量单位通过“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账簿、会计凭证,或者账簿多列支出、少列、少列收入”等方式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将从最终结算的所得税中扣除。这样一来,逃税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每个纳税年度的逃税行为都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而且,根据税务机关的观点,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将从最后一次单独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这违背了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改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严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钢铁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应对建议

后疫情时代经济开始复苏,也拉动了钢材需求。与此同时,钢铁行业圆满完成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去产能目标。近期,我国指出将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重点压减粗钢生产。在需求增加的同时,钢铁生产却受到政策限制,这意味着钢铁行业的运行效率正在改善。钢铁行业在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的同时,还必须关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风险。钢铁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增强自身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必须增强纳税意识。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在纳税信用评价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被评为A级纳税人意味着您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您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金税第三期和“数字税控”推出的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容易筛查,企业不能心存侥幸。

2. 完善业务流程,注重保留书面合同

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环节,钢铁企业都要完善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在具体业务中,要注意书面合同的保留。在购买废钢或接受运输服务时,要特别注意卖方是否有关联关系,并及时检查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与交货指令、预付款等有不一致的情况,必须保留对方的说明文件、对方的隶属协议等,以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必须明确发票种类、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纳税人、加价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汇款单等与交易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三、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税务风险预警

税务风险防范不仅仅是财务部门某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不同部门。因此,钢铁企业各部门应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识别资金筹集、钢材加工、钢材销售、金融工具运用、费用支出、股利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针对这些风险进行针对性的防范。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特别是针对重大业务事项的税务风险,建立专门的防范体系,确保税务风险时刻处于管控之中。

综上所述,钢铁企业必须增强税务风险意识,通过自身建设或外部专业支持,提升涉税合规和风险应对水平,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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