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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铜加工 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布,工信部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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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二手材料节能与综合利用部

2023 年 6 月 7 日

附录

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加工高质量发展废铝加工配送、再生铜直接利用等行业,提高精细化预处理和直接利用水平,建立本规范的条件。

1. 一般原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它不具有行政审批的优先性和强制性。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铜、废铝,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各种物资。经过加工后,它们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含有铜和铝的废物。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再生铝,是指以废铜、废铝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流通、回收而生产的铜、铝材料或产品。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加工流通,是指回收企业通过拆解、破碎、分选、包装等工序,将废铜、废铝加工成可用于冶炼和深加工的原料。 。

(五)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直接利用,是指将成分清晰、杂质含量低的废铜直接冶炼成一定牌号或类似合金的过程。

2、企业布局及项目选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建设符合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申报企业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确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县级以上。 。已在上述地区投产的企业,须按照地区规划要求,通过合法搬迁、转产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鼓励园区外企业入驻园区、片区,实现集聚发展。

3、规模、装备和技术

(一)废铜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达到5万吨以上废铜加工,厂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废铝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厂区面积不少于2万吨。 50,000平方米。

(二)企业用地手续合法(租赁土地的,承包期不少于15年)。操作和储存应在厂房内进行,地面必须满足硬化要求。

(三)废铜铝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破碎设备、分选设备、金属液压包装设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秤、成分检测设备和夹杂物分类设备、配套卸货设备和车辆等。公司配备的分选设备可以有效分离不同类型的金属和不同系列的合金。鼓励加工流通企业优先采用物理拆解方式。含热解工艺的拆解企业应符合《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中热解相关技术要求,并配备相应的二恶英防治设备。设施。

(四)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根据原料情况配备二恶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使用预热空气或余热锅炉等节能设备。企业应采用“竖炉+精炼炉”、5吨以上工频、中频电炉、熔化速度2吨/小时以上大吨位电炉等先进设备设施,并应用先进的连铸、轧制或半连铸设备和过程控制技术。

(五)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系统。应设有除尘、污水处理、噪声控制等环保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当有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六)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企业建立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鼓励废铜铝加工流通企业建设原材料、资金、票据等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智能仓储、网上交易、高效配送等功能。

4、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一)废铜铝加工流通企业破碎分选综合能耗应低于8公斤标准煤/吨金属,热解工序综合能耗应低于30公斤标准煤/吨金属,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11公斤标准煤/吨金属。

(二)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综合能耗应符合《电工用铜线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值》(GB 32046)、《铜及铜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值》的规定《线材》(GB 29137)、《铜及铜合金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3)、《铜及铜合金板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带箔(GB 29442)中,生产电器用铜线坯的综合能耗应小于130公斤标准煤/吨。

(三)企业再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4)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的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5、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

(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泄漏、防雨、防尘等相应的环保要求;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

2、生产(加工、流通、回收)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处理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执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方案、申报登记、转移文件、营业执照等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径流、渗漏、滴水、渗漏,并有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负责由此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依法处理。责任。

3、混合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4、生产(加工、流通、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配备喷淋、防尘设施,并净化达标后排放。

5、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6、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保证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GB 12348)。

(三)企业应当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件的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6、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保证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应配备相应的经认证且满足使用寿命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企业应建立符合GB/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鼓励废铜铝加工流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对出厂的原材料和产品加贴标签,标明类别、等级、质量和质检记录。 、生产加工企业日期等信息。

(3)废铜铝加工流通产品应符合《再生铜原料》(GB/T 38471)、《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废铜及铜合金》( GB/T 13587)、《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材料》(GB/T 38472)、《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材料》(GB/T 40382)、《再生纯铝原材料》(GB/T 40386)、 《再生铝》(GB/T 13586)中的相关要求。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电火法精炼再生铜线坯》(YS/T 793)、《再生铜及铜合金棒》(YS/T 26311)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

(四)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废铜加工,制定完整的岗位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对关键设备操作人员和质检人员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等)应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7、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有效控制工作环境的粉尘和噪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限期达标。

(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审查、验收。

(三)企业经营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企业应当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GB/T 33000)等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同时,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应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五)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加工废铜颗粒机_加工废铜线需要什么机器_废铜加工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标。

(七)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和公布

1、天元二手物资负责公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标准公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完整性负责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一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工厂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工厂或生产车间需分别填写一份《申请表》,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子公司需单独填写《申请表》。申请。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上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本规范的要求。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5、天元二手材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关于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公告

1、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于日前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天元二手材报送《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每年第一季度末。 《规范条件落实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2)。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本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公布。日前已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示的企业或者已公示的企业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天元二手材投诉、举报。

3、天元二手材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一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二手材料进行检查并向天元报告。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受理意见进行核实并予以公告。

五、已公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请天元二手材将其移出公示名单:

(1) 未能保持符合本规范的条件;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整改合格2年后,可以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天元二手料撤回公告应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六、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本公告纳入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

九、附则

(1)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政策如有修订,均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二)本规范条件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三)本规范及条件由天元二手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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