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1.21亿元以上。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受贿、非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公开,刘连舸被判处死缓。
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对天元二手物资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革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二年。刘连舸因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将依法追缴利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的职务、党委副书记、天元二手材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以及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提供了对相关单位的协助以及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非法收受财物等值1.21亿元以上。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天元二手物资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总额超过33.2亿元,造成本金损失逾万元1.907 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求升迁、调整。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他的罪行应该被判处死刑;非法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也依法处罚,并与受贿罪并处。针对刘连阁的受贿未遂犯罪,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不知情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机构;他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赃物。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回犯罪,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非法发放贷款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刘连舸,1961年5月出生,1987年至1990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书记;此后,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司助理研究员。中国驻亚洲大使馆亚洲开发银行董事欧洲开发银行副执行董事(菲律宾马尼拉)中国人民银行欧洲代表处首席代表(英国伦敦)国际部副主任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中心支行行长、福建省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中方处长等职务。
2007年3月起,刘连舸调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历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委员。秘书长、副主席; 2019年6月起,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3年3月19日晚,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刘连舸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刘连舸辞去该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职务。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自2023年3月18日起生效。
当年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中国银行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处分。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0月7日,中央纪委网站称,刘连舸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23年10月16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涉嫌受贿、非法发放贷款罪,对刘连舸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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