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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大会11月29日至12月1日石家庄举行,涉及水泥、钢铁等行业

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会

时间:11月29日-12月1日地点:河北石家庄

参会单位:水泥、钢铁、火电等工业窑炉、炼油、煤气化、污泥、烧碱等石化行业企业、替代燃料相关企业

我们目前正在招募会议席位、协办者、演讲、展位、赞助、会议手册和材料。

联系人:金轩(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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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元二手料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天元二手料隐藏管道排放有毒物质案

3、天元二手料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4、天元二手材料渗坑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5、江西省蓟州区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6.天元二手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7、江西省峡江县5人无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详细信息如下。

1、天元二手料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装备制造公司在工厂西侧新安装的一台磁力研磨机上安装有不锈钢清洗池。清洗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有沟渠;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池废水成分中总镍20.3mg/L、总铬44.6mg/L,超出《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该公司不锈钢表面处理清洗废液属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石家庄废铝冶炼厂,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进一步发现,虽然沟渠两侧存在未与其他管道相连的裂缝,但废水却通过裂缝渗入地下。对沟渠裂缝下土壤取样结果显示,土壤中总铬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

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023年版) 根据规定,该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移送依法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已立案调查。闵行公安分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审理中。

启示

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专案查处、重大案件处理要求,及时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专项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督查协同配合机制。 “三监联动”的监督监测,积极利用监测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锁定关键证据并采取封存措施,确保证据不丢失,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对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示范意义 环境。

2、天元二手料隐藏管道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7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对一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投诉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存在明显刺鼻酸臭味。用pH试纸快速检测,废液呈强酸性。

由于园区内有5家企业,执法人员迅速启动“三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联系监管部门调取园区内所有企业的环保手续。经场外分析判断,园区内有一家不锈钢管件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不锈钢管件。高度怀疑存在大量酸性液体。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硝酸、氢氟酸对不锈钢金属管件表面进行酸洗。酸洗废液未经处理,通过私挖管道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当事人自从事不锈钢管件生产以来,酸洗废液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长期通过私挖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具有主观故意。

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2023]7号),该公司涉嫌犯环境污染犯罪。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依法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24年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侦查。

8月19日,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股东给予刑事处罚。

事件发生后,双方与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

启示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执法人员根据犯罪构成严格收集证据。

在确定有毒物质排放时,执法人员首先对整个排放过程进行录像,确保排放事实“可追溯”;二是通过获取环评文件、对所用原材料进行现场分析,确认企业的排放情况。酸洗废液是一种有害物质。

在犯罪主观状态的认定上,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明知有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且长期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具有实施的主观故意。犯罪。

3、天元二手料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4年3月12日,上海市浦东城市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家企业进行中央生态环保检查问题点审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拆除收集废水的收集池,少量废水(含镍废液)泄漏到周围土壤中。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水、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要求该公司暂停拆除施工。

他们还敦促该公司使用潜水泵将水坑中的废水收集到9吨桶中,存放在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中。他们还封锁了该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并用雨布覆盖了工地。

该公司承认,其废水处理站仅处理公司产生的含镍废水,且在废水处理站拆除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废水溢出。

2024年3月21日,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镍浓度超出《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中0.1mg/L总镍排放限值276倍。

调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案已报送上海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作为执行关联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30日,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对涉案当事人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正在由公安机关办理中。

启示

为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将含镍废液收集到9吨桶中。为了更好地保存证据,执法人员运用查封、扣押“四大配套措施”,有效保存了证据,防止当事人转移关键证据。也为公安部门后续查办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4、天元二手材料渗坑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23日,接到群众投诉后,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会同松江区经侦支队对被投诉的一家机械设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从事机械产品制造加工,位于厂房西北侧。没有防渗漏措施的坑,用彩钢板覆盖。

坑内有浅黄色的油和水的混合物。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坑内废液样品的各项指标均为原切削液样品的检测指标。坑内废液与原切削液样品的检测数据相关系数为0石家庄废铝冶炼厂,说明坑内废液与原切削液存在较强的相关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属于HW09中的900-006-09危险废物。

经调查,该公司操作人员加水过多,导致切削液与水的油水混合物溢出地面。他们将清洗干净的油水混合物装入桶中,倾倒在厂房西北侧的一个坑中,没有采取防泄漏措施。上面覆盖着钢板。

该员工在知情的情况下将物质倾倒在没有防泄漏措施的坑中,并打算将其掩盖。主观故意明显,应认定为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调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法侦查,并对三名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作出立案决定。案件仍在处理中。

启示

根据现场违法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侦支队联合侦查案件,为案件的顺利开展和后续移交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据链的完整性是办案的关键。

对此案,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察、证据固定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油水混合物进行监测,为后续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此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对环保意识薄弱的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5、江西省蓟州区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件简介

2022年8月25日,冀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冀州区张山镇长亭口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临时仓库内外堆放着数吨袋装疑似工业固体废物。 ,呈黑灰色粉末状,含有……刺鼻的气味。

随后,联系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现场。

2022年8月26日晚11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后,黄某正准备转移仓库内的固体废物,却被执法人员拦住。黄某非法储存的固体废物被查扣、扣押,并委托危险废物鉴定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经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HW48(有色金属采矿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总量159.34吨。

冀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吉安市公安局冀州分局林业分局,后成立联合侦查组,赴外地侦查。黄、谢先后被拘留,陈自证案发地点为星桥镇罗塘村委会乌泥坑。仓库内查获危险废物572.35吨、1481.38吨。

相关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经查,2022年1月至8月,谢某为节省处置费用,将含有HW48危险废物的铝灰2200吨,以260元/吨的价格交给黄某处置。

但黄某只是将危险废物存放在租用的仓库内,并不知道自己没有处置资质。在贮存过程中,其未采取适当的危险废物贮存措施,对周围土壤质量和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其中,谢某获利150万元,黄某获利34.5万元。

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谢、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

2024年7月30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环境污染。谢退休。缴清违法所得150万元,追回黄某违法所得34.5万元。

启示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察员巡查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加强乡镇环保监管,有效消除监管盲点,尽快发现涉及危险废物案件线索。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

通过落实“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工作”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公检部门提前介入,加强特殊案件查处,形成快速会商联合督办合力联合决策、联合调查。此案涉及冀州区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审理、法院联合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具有较强震慑作用。

6.天元二手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日,新干县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投诉转送表》,反映“有人在新干县与新余市交界国道旁(靠近赤家)”问题的线索。

接到信函或来电后,兴安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当天,执法人员在新干县工业园管委会河西工业园一块未开发的土地上发现,露天堆放着700立方米的黑色粉状物质。

经查,现场堆放的黑色物质为工业废铝灰。经兴安员工吴某介绍,天元二手物资负责人刘某平堆放在空地上。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转运的废铝灰直接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经对堆放废铝灰进行排查并送样检验鉴定,该批废铝灰为危险废物。

经称重,共计2976.46吨废铝灰被转运至新干县一处空地。

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刘某平、杨某、吴某、张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 2022年12月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月,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

杨某平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吴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张某柱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平违法所得7.3万元、被告人吴某4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柱违法所得1585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启示

1、本案涉案企业向边境荒山倾倒危险废物,隐蔽性极强。只有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进行精准打击。

2.对于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依托公检法联动机制,尽快移送立案侦查,不断深化案件查办实效。

7、江西省峡江县5人无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19日,吉安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调查发现,一家无证金属冶炼厂位于秸秆综合利用厂内,厂内发现大量废电池等固体废物,存放在吨袋中。

经查,金属冶炼厂内吨袋混入的废电池种类为镉镍电池、镍氢电池等。其中,镉镍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代码: HW49 900-044-49)。执法人员立即查封该批固体废物,查获废电池等固体废物10.99吨,某金属锭4.62吨。

9月20日凌晨,吴某某指示靳某某将未转移的固体废物转移、隐藏。金某某将未转运的固体废物倾倒在冶炼厂附近的山区农场路边和废弃养猪场。院子里。

9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两个倾倒点,并及时对固体废物进行运输和处置。经称重,两地点倾倒的固体废物(含镉、镍电池)共计27.29吨。

经分拣,有废镉镍电池2.456吨。剩余电池经委托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一般固体废物。

调查处理

周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吴某某、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的规定鉴于其非法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中含有废镉镍电池(危险​​废物)2.456吨,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对周某、张某某、于某某、吴某某、靳某某共五人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105万元,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加工;鉴于该金属冶炼厂未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无环保审批手续,被列为“宽松、混乱、污染”违法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已致函仁和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目前,该非法金属冶炼厂的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

2024年3月8日,召开生态环境损害咨询会并签署咨询协议。共计2.456吨废镉镍电池移交具有废镉镍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检查了两个倾倒场。生态修复。

启示

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理,有力地打击了跨地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也有媒体曝光,一些企业和个人因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为谋取私利,非法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只能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公众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要职责是确保废旧电池得到妥善处置,减少流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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