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又一“老鼠仓”被曝光,涉事者被罚款10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建强 天心
又一“老鼠仓”曝光!
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在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处以100万元罚款。
王宇恒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在担任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请求,于2024年12月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查,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加入某基金公司。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王宇恒负责某基金下达投资指令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了解该基金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数量及变动等未公开信息,以及交易趋势。
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频繁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资讯、技术动态、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两人还介绍了各自的情况。除投资、合作项目和互换资金外。
“张某”的招商证券账户实际由张某控制和使用。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王宇恒明示或暗示、暗示张某通过微信聊天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导致关联交易与王玉衡的说法不符。管理基金之间出现趋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简介、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讯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充分证明。王宇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听证会上的辩方意见不予采纳
在12月13日的听证会上,王宇恒提出四点辩护:
首先,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接轿子”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任何收益,这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有本质区别。王宇恒和张某的聊天是出于工作需要,也是为了让基金资产获得更大的回报。
其次,王宇恒、张某之间的聊天内容包含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投机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第三,张先生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丰富的信息来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做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并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收敛属于概率事件。
四、王宇恒对基金财产增值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资金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建议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王玉恒请求不予处罚。
天津证监局经审查认为:
首先,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张某的交易。两人长期保持着频繁的交往,关系密切。王宇恒知晓该基金有关涉案7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其在分析推荐相关股票时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明示或暗示张某买卖相关股票的行为。
其次,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显性和隐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宇恒任职期间,张某账户交易整体收敛比例明显上升,且交易收敛明显异常。涉案7只股票中,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谈论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进行关联交易的时间之间存在相关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的职业判断,王玉恒的意见是否是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案处罚并无不当。本案的处罚充分考虑了王玉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处罚比例原则,不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况。
因此,天津证监局没有采纳王宇恒的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王宇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制作人: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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