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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及实施要点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什么是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

《办法》所称产品自检,是指有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利用自己获得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真实有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的产品准入检验方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什么要进行产品自检?

2018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改革准入许可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建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查。经过近年来的研究和实践,产品自检的条件已逐渐成熟。开展产品自检,进一步优化《公告》的管理措施,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利用行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资源,缩短产品准入周期,减少产品浪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成本,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检验检测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三、《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自2023年12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管理专项研究。多次深入重点汽车企业(集团)进行调研,组织重点汽车企业(集团)和主要检验检测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 2024年7月,我们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研究改进。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形成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章,包括总则、适用与检查、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有三项。明确了自查的目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章申请与检查。共十项。明确企业(集团)开展自查的条件和自查的实验室要求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要求。明确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申请自查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布。规定企业(集团)必须按照相关准入技术要求和公示的项目范围进行自查,如实出具检查报告,对上传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六项。要求企业(集团)加强自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自检质量,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当自检工作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明确工信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依规处理,停止自查,并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调整自查条件、项目范围等。

5、企业开展自查应具备哪些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自查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已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二是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或重大股权变动情况;三是生产经营良好,近两年相应类别整车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是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实行集团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通过集团申请自查,不受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约束。集团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技术。

进行自检的实验室应当是企业自有实验室,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具有有效的认可证书。纳入集团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自检。

六、企业如何申请自查?

符合自检相关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系统”中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的承诺书;纳入集团管理的,还应当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检的承诺书;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自查项目清单。

企业提交自查申请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并获准开展自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相关系统权限。

企业开展自查的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集团内开展自查的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部将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7、企业自检产品如何申报?

获准进行自检的企业申报相关产品时,可自行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上传系统。其他项目仍由企业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有报告进行收集汇总,确认项目,确定认定状态,上传检验项目统计表。企业提交产品报批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公告》的管理规定并予以公示并通过技术审查后予以发布。

八、如何开展自查监督管理?

首先,整车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实验室的管理,确保检验能力满足自检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自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企业应按要求保证检验样品及相关数据的可追溯性。集团要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检申请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协调。企业应当采用自检方式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管理。发现产品不符合准入技术要求,或者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考核与自查工作有关。性质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二是加强自查工作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以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公众反映集中、问题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处罚措施。企业自查时未及时报告情况变化、未有效管理检验样品追溯、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该企业自查,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并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如何考虑目前适用自检的产品类别和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施自检管理并不降低产品检验标准。所有产品仍需按照《公告》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测试。目前,工信部选择对乘用车产品“小切口”进行自查试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符合条件的重点乘用车企业(集团)普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检验检测能力。他们有开展产品自检的基础,相关企业参与积极性也很高。二是重点客车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相对规范,自身实验室能力基本能覆盖客车产品准入的主要检验项目。试点范围暂考虑乘用车产品。三是选择一般安全检验项目进行试点,建立产品自检制度框架,督促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提高能力,注重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于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等项目,仍需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未来,工信部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调整自查条件和项目范围,有效控制风险。

十、如何推动《办法》实施?

下一步,围绕《办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宣传。向重点汽车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详细解读和宣传《办法》内容。二是抓好落实。 《办法》进一步细化企业申请流程和准入管理流程,引导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做好企业实施产品自检。三是及时调整。目前,自检选择乘用车产品通用安全检验项目进行试点检测。后续自查条件和项目范围将根据实施评估和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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