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天元二手材》(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提出新要求在监事会的设立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为实现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为金融机构实施公司法提供具体合规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整理了现行监管制度文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起草了《决定》。
《决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和保险机构”。
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监事会设立的相关规定,明确是否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成员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符合公司法规定。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效率。
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增规定,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其中,对于交易金额较小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以简化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统一决策。
对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 ,且重大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批准。 《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要求所有关联交易均须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决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改,要求上述人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批准。同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果交易金额较小,可以简化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统一决策。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关于简化审核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明确“与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与法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交易发生后的累计总额”。不符合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符合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以就该等交易的管理作出统一决议,并进行个案豁免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本《决定》对监事会设立规定的修改仅涉及信托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监事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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