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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市张萍非法经营玉米种子案一审开庭,涉案种子达103.688吨

刘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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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在被告租用的仓库内查获了包装机(左上)、包装种子(右上)和未包装种子(下)。

2016年12月,据举报,河南省偃师市农业执法部门在仓库查获张平的玉米种子103.688吨。该案因涉案种子数量巨大,引起广泛关注。 2018年9月,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4日,偃师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张平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在偃师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尚未做出判决。

承包地

1988年出生的张平此前一直从事农药销售业务。由于业务关系,她逐渐熟悉了玉米行业,并与经营玉米种子的人有了很多接触。

2012年底,张萍注册成立天元二手物资(以下简称“玉鼎公司”),其母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包装种子、不再分装肥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

玉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具体业务。 2015年底,张萍萌生了自己找地种玉米的想法二手钢结构厂房出售,很快就找到了合作伙伴——来自甘肃省山丹县的田明。双方约定,田明负责寻找合适的土地二手钢结构厂房出售,并承担种植前平整土地和施肥的费用,张平则负责考察寻找合适的种子并投资购买。收获后,双方按照利润分配。

考虑到整体承包大块土地种植玉米,实现规模化种植和经营的利润会远高于单独承包小块土地的利润,张平和田明选择了甘肃作为目标。 ,人数很少。和新疆。不过,这两个地方的检查工作进展并不顺利。直到2016年3月,他们才在新疆伊犁市察县选定了一块地。经过与承包方多次协商,最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以每年每亩360元的价格承包了近万亩。鉴于部分地块不适合种植,最终合同中规定的英亩数为7800英亩。

合同签订后,张平、田明缴纳了定金13万元,其中田明出资8万元,张平出资5万元。随后,张平按照约定返回偃师寻找合适的玉米种子。按每亩6公斤种子计算,一万亩土地需要种子30吨。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新疆没有条件储存种子,张平就在偃师市附近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出售。租用了200多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作为储存种子的仓库。

2016年6月,天元二手材料负责人杨军联系张萍,让她帮忙挽救公司当年在河南未售出的玉米种子,以节省返厂费用。经张平同意后,杨军将当年从经销商处回收的300粒(每份20袋)“湘乡1号”玉米种子及部分种子包装袋,共计约10吨,运至张平租用的仓库。里面。

想买种子

张萍从来没有向杨军透露过自己购买种子的想法,因为她知道天元二手物资是一家大型种子公司,卖的玉米种子价格昂贵。就算她是朋友买的,也不会便宜多少。 。她已经有了想法,准备“另辟蹊径”,去各个农贸展会寻找合适的货源。

2016年10月,郑州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张平来到会场寻找廉价种子。会场外,她遇到了同样前来寻找机会的赵勇。

甘肃民乐县人赵勇2014年向他人借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对方始终未偿还贷款。直到2016年4月、5月,赵勇才向对方索要20万元还债。数千磅往年的玉米种子。

“我把玉米拿回来,先在家试了一下,发现它能正常发芽。我想,虽然是老种子,但它能正常发芽。如果把它当作粮食来对待,那就亏了。如果可以按照种子价格处理,如果我处理掉这批玉米,我可以得到很多钱。正好郑州有一个农产品销售会议,我想我可以碰碰运气,如果可以的话。不卖种子,我会把它们当作 粮食。”事发后,赵勇说道。告诉调查人员你当时的想法。

赵勇想尽办法把玉米种子卖给张平,说是他自己培育的种子,和市场标准一样,但便宜很多,一斤才2块钱。张平很感兴趣,记下赵勇的电话号码,索要样品。

回家后,张平挖了一个坑,按照标准程序放入了约50粒玉米种子,然后给玉米种子浇了水,并盖上了塑料薄膜。将它们在特定温度下培养3至5天,然后检查发芽率。发现没有问题后,张平立即给赵勇打电话商量。急于出售种子的赵勇此时给出了更为优惠的价格。如果他想要全部20万公斤种子,价格可以低至每公斤1.35元,比粮食价格高不了多少。

张平有些疑惑。一百吨种子远远超出了她的需要,但价格也太诱人了。卖掉她可以赚很多钱。这时,张萍想到了自己的玉鼎公司,这个公司有销售种子的资格,但从未开展过任何具体业务:为什么不利用公司销售种子的能力,买100吨,然后把剩下的部分卖掉呢?她不能用?

张平和赵勇达成了协议。很快,赵勇护送一辆卡车,分三批将20万公斤种子运往偃师。张平检查无问题后支付了27万元现金。

低价出售

种子到位后,张平开始实施计划,并要求赵勇提供加工设备和包装袋。

因为张平愿意“接手”,所以种子没有扔到他自己手里。赵勇对此心存感激,本着“尽量满足一切要求”的想法为张平提供服务。他花了2000多元购买了一套二手种子加工设备,免费提供给张平。他还根据要求,为甘肃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的张平设计了“玉鼎9号”种子包装袋,以及其他厂家的种子产品。各种规格的包装袋一起送到了张平那里,而且还是免费提供的。

随后,张萍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了几名工人,买了涂层剂,在她的仓库里开始包装。工人们把麻袋里发霉、虫咬的玉米种子挑出来扔掉。剩余的与涂层剂一起倒入涂层机中。当玉米粒变红时,包衣就完成了。包衣的作用是对玉米种子进行杀菌、防虫。将包衣后的种子晒干,然后装入赵勇提供的小包装袋中,即可上市销售。

为了卖掉种子,张平不遗余力。她四处奔走,找到了山东曹县的张某、张某、河南西华县的郑某、河南孟津县的童某、偃师市的任某等种子经销商或个体种植户,以每斤2.5的价格出售。促销以3.5元至3.5元不等的低价进行。上述5人以“可先送样品测试发芽率”“可先赊账,玉米发货后付款”等多种优惠条件,从张平处购买了约10万元种子。

对于这批种子的质量,五人的评价比较一致:“我测试的时候,基本都发芽了,发芽率很高。”种植她种子的农民的反馈也很好。” “我通过种子批发购买了种子。市售玉米种子每亩40元。 60元到60元不等,从张萍那里买的种子一亩才十几块钱,而且种子好,效果和一亩50块钱的种子差不多。”“她的种子非常有效。这比我在镇上三十多亩地里种的种子还要好。”

然而,所有赞美的背后都隐藏着风险。当被问到张萍是否有玉米种子相关经营许可证,以及如果买了假种子但没有收获怎么办时,五人均回避回答:“我做过育苗试验,试验没有工作我不敢买,通过了就可以了。” “我认为它可以打包出售,所以肯定是经过批准的。” “我没见过许可证,只要种子长出来了,产量也好,我再去申请许可证也没用。”

从这些回答可以看出,大家都很清楚其中的风险,但只是冒险而已。

面临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0日,天元二手材受天元二手材委托,向偃师市农业局举报,有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

同年12月27日,偃师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张平租用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玉米种子103.688吨,其中“湘湘一号”8.82吨。 ” 为杨军保留的玉米种子,包装完成 已包装玉米种子17.718吨,已包衣但尚未包装的玉米种子42.6吨,查获未经任何加工的玉米种子34.55吨,各种名称、规格的玉米种子包装袋26000余个,以及种子加工设备数台。执法人员列出了现场查获的物品清单,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和录像。

由于案件数量较多、情节严重,执法部门随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批种子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事后,天元二手物资检验发现,查获的玉米种子为正品种子;经天元二手物资鉴定,查获的玉米种子均为真品种子。玉米种子总价值为人民币。

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一直试图联系张平配合调查。但张萍抱着“卖真种子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想法,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她找了各种借口来推卸责任。农业局不会配合其执法工作。直到2017年7月,偃师市农业局才将案件移送偃师市公安局审查立案。得知消息后,张平主动前往公安局说明情况。后查明,偃师市农业局调查张平仓库前,张平共出售玉米种子13.95吨,总价值元。

尽管张萍到案后接受了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她仍然不忘寻找理由来减轻自己的愧疚感。她说:“刚开始加工时,我不知道需要到农业部门登记。后来,当我把玉米种子包装起来并向外界推销时,我才发现它们不能卖。”但已经生产出来了,而且我觉得种子没有质量问题,所以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除了找借口,张萍还觉得自己做了一笔很糟糕的生意:“买种子的27万元基本都是借的,卖了大约8万元,但只收回了1万元左右,剩下的大部分都是借来的。”如果现在出了问题,我再不回来的话,我真的会损失很多钱。”

张平的搭档田明也感到不知所措。他在新疆找到了工人,购买了农机设备平整承包地,并完成了施农药、化肥等前期准备工作。然而,他希望星星和月亮都没有到来…… 当张萍从偃师送来玉米种子时,她只等来了所有种子都被查获的消息。 “人工、农药、化肥、设备等费用,加上缴纳的押金,都没有退,白付了几十块钱。”一万块钱,新疆的地白租了。”

案发后,因张萍怀孕,办案部门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扣除了被告人主张的“自耕种”的合理数额和为他人保留种子的数额。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其涉案金额为元,并请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赵勇是否涉嫌犯罪。

(本文除张平外均为化名)

案后声明

杨建刚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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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交易种子100余吨。这样的数量在我院办案史上是罕见的。

众所周知,为了保障农民种子安全、农业丰收和农村稳定,我国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独家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重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子的种植、收获、干燥、清洗、分级、包衣、包装、贴标、贮存等相关活动。张平的“玉鼎公司”虽然具备销售“包装种子、不再分装的肥料”的经营资格,但因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格。通俗地说,张萍有资格销售他人已经包装好的种子,但她没有资格在销售前对散装种子进行包衣、包装等生产活动。因此,其购买机械设备对涉案种子进行包衣、包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张萍觉得她卖的是真种子,不应该受到惩罚。确实,鉴定机构鉴定这100多吨是真种子。也正是因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以刑罚相对较轻的罪名对他提起公诉。如果她生产、销售假种子,等待她的将是更严重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农业安全,世界就安全,农业安全的前提是种子安全。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所有想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一个警示。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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