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下午废钢回收后去处,商务部官网正式公布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于其他省区的废物回收利用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在哪里?
1、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际情况这个城市的。
福宝废钢修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增加,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利用迈向更高水平,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亮点之一。
2、将第三条修改为: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天元二手材负责制定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天元二手物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推动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配送中心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做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管理工作。
福宝废钢修订解读:强调,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删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表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一般区县不再具有主管性质。因此,今后如果要申请回收箱的相关证书,需要省级审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兼容共享。
福宝废钢修订解释: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表明未来回收站网点开设的选址范围将更加严格,且回收站数量在布局规划范围内,难以大幅增加。
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
福宝废钢修订解读:删除的第八条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
第九项删除的是工业园区回收平台(是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建立的电商平台,其实这种合作模式……谁能认真经营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开发):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引入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法,实现再生资源线上线下回收有机融合,推广便捷的交易方式。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富宝废钢修订解读:智能废钢回收机已在多个社区投入使用,如废金属投放箱、废塑料、废纸等投放箱,这也是废钢智能化发展的方向之一未来的产业。
六、删除第十二条。
福宝废钢修订解释:删除居(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社区回收活动。小编解读,回收再生资源的人和各界人士,都为祖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无需了解特定工作群体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福宝废钢修订解释:增加并强调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属于无证经营。回收站老手们请注意了。今后,回收站不能只是注册,而是必须有营业执照~否则,这两年各县镇回收站的整改活动重点将是打击无证经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事项纳入营业执照。天元二手材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相关信息将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天元二手材将及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登记信息。
回收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收集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收集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报告。由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福宝废钢修订解释:企业登记事项此前由商务部门内部备案,现将直接显示在营业执照上,回收站经营范围一目了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回收站今后变更登记事项,需要在15日内到区级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别走错地方啦~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
福宝废钢修订解读:删除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明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并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问题。)
十、将第二十八条标签修改为“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删除“无证经营查处、取缔等办法”。删除第一段和第二段,删除第三段。
福宝废钢修订解读:修订后特别强调,这些废旧金属材料不能擅自回收和运输,即市政公共废弃材料!小编举个亲身例子,比如下水道沙井盖、道路护栏等,擅自从事城市废旧金属材料回收业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法律法规处罚。管理。运输废金属材料供市政公用,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材料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福宝废钢修订解释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和天元二手材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过去的执法工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进行的。不过,在目前各地回收站整治活动中,福宝废钢小编了解到,平时参加的天元二手物资都是由各县、镇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人员组成。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天元第二——手材料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其他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生产”后增加“经营”,第二款“报废汽车”修改为“报废机动车”。
将第五条标签修改为“行业组织”,删除第一款“对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和空间规划”。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后,增加“再生资源回收指导名录”,删去第四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记录”,并在“数量”后增加“目的地”。
第二十七条“绿化市容”后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商务部门”。
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将“建筑交通”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将“区县”修改为“区县”。 ”、“市再生资源协会”修改为“再生资源行业组织”。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文字及条文顺序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文字及条文顺序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际情况这个城市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各种资源。经过回收、储存和加工后,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浪费。
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天元二手材负责制定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天元二手物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推动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配送中心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做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落实任务。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组织)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法规,并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依法发布。等待工作。
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产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现状,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等部门制定并公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导目录。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南等事项,并根据需要更新回收指导目录。
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行政区域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准。纳入相应国土空间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兼容共享。
本条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转运、收配、加工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种场所。
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开发)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引入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法,实现再生资源线上线下回收有机融合,推广便捷的交易方式。
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九条(部分产品及包装强制回收)
生产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的企业,在产品报废和包装使用后,应当对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负责回收。
第十条(易污染环境的废旧商品的回收利用)
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易污染环境的废品回收利用。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对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旧商品建立回收网络,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品。
市、区商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要加强对易污染环境废品回收、运输的指导。
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旧产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范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导目录。
第三章 回收业务标准
第十一条(回收经营者设立登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回收经营者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事项纳入营业执照。天元二手材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相关信息将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天元二手材将及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登记信息。
回收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收集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收集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报告。由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生产、废弃物单位交易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投入再生产回收利用的以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金属应当出售给经注册登记的生产性废金属回收企业,并出具货物清单。
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置报废的市公共废金属材料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金属回收企业,并出具货物清单。列入名录的生产性废金属回收企业废钢回收后去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再生资源行业组织通过定期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遴选,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回收经营者日常行为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加工、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消防、电力安全管理;
(二)采取覆盖、围栏、清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飞溅、泄漏、恶臭扩散、爆炸等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臭气等污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工作、生活环境;
(四)与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公共安全等有关的其他管理规定和回收经营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业务规则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金属、市政废金属的收购、运输)
生产废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金属销售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核对销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账。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单位名称、负责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状况等,并保存不少于2年。
自行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城市公共废金属材料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事先出具证明,载明城市公共废金属材料的种类、数量和运输目的地。市公共运输的废旧金属材料。 ,并加盖公章。运输时应携带此证明以供参考。
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输城市废金属材料的车辆、船舶进行检查。其他部门发现城市废金属材料运输单位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的处置)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回收的可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物品移交给具备再利用或者资源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无法重复利用或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生产企业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严禁非法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废物回收监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拆迁建(构)筑物招标或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将生产性废金属出售给注册登记的生产性废金属回收企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妥善处置其他可回收建筑垃圾。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销售生产性废金属和处置其他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部门举报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
(二)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金属材料;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部门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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