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杨立国等20人涉黑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刑事判决书与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立国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19人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杨立国是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的企业家。其产业涉及矿业、房地产、酒店等行业。连续当选为迁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多次担任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工商联委员。副主席。
第一财经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案自2024年8月16日至11月初共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 2024年11月4日至12月14日,一审庭审历时40天。该案因管辖范围、审讯程序、查封资产规模、犯罪事实时间跨度等因素,引起社会热议。
第一财经从参与庭审的人士处获悉,杨立国当庭表示将上诉。
该案历时26年,查获资产逾10亿元。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杨立国出生于1963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集资罪,于2023年2月16日被逮捕。拘留、寻衅滋事等。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2023年8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逮捕,并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19日,鹿泉分局以杨立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本案移送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4月30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4日,鹿泉区人民法院立案。
公诉机关指控,杨立国等20人涉黑涉恶犯罪时间长达26年。
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以杨立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层次清晰、规则严格。被告人杨立国对整个犯罪组织的运作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的作用,是组织者和领导者。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1998年以来,杨立国掠夺铁矿经营权,经营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利用组织力量打压竞争对手,扩大开采范围,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包括银行资产约人民币10.9亿元、房产104处、车辆8辆。杨立国利用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贩卖犯罪工具;为组织成员安排食宿、支付工资、提供奖励;畅通关系,对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会员支付报酬,并予以处理。这就维持了组织的运转,支撑了组织的活动,具有“以商养黑、以黑保商”的典型特征。
该犯罪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共实施犯罪活动12起,违法活动4起,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该组织暴力手段明显,多人使用凶器殴打他人,造成多名受害者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法庭上否认多项指控
此前,杨立国等人系列案件因管辖权争议、查封资产规模、审理程序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据了解,庭审中,杨立国等多名被告人否认了相关指控。与此同时,杨立国等多名被告人多次提出管辖权和讯问程序合法性问题,要求播放讯问笔录、收集“参考点”证据,但均未得到法院批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立国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前后矛盾,部分事实夸大。他承认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认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他没有使用暴力、软暴力或威胁来夺取他人的生意。起诉书指控的事项或者是民事纠纷或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是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立国辩护人针对黑恶势力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黑恶势力组织形成过程不清、证据不足;宾馆、工矿企业的保安人员是为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不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杨立国实际控制的企业积累了大量财富,但这些财富是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公诉机关指控杨立国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多样性。本案涉嫌犯罪的暴力行为并不突出,缺乏主动条件。涉嫌犯罪事实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的基本条件,更不符合“欺压残害群众”的条件。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杨立国及其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客观证据,仅依靠与杨立国企业发生纠纷的个人“受害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被诉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
在资产方面,辩护人认为,杨立国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应受到牵连。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积累的一切财产、财产权益和收益”,应当受到保护。依法。杨立国当庭供述,自己从1988年就开始经商,有一定财富基础后才承包了腾龙铁矿。杨立国以经营酒店、门窗厂、海运矿粉业务获得的资金为基础。已经基本发展起来的企业,不应要求追回,也不应追回杨立国的涉及家庭成员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仅涉及财产价值,不能证明财产的来源、性质和所有权。公诉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也未能证明被告人有关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和权利等情况。属性和价值观都与黑手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有关。辩护人请求法院根据公诉人的起诉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辩护人充分的时间对杨立国的合法财产进行筛选,特别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份额。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证明该财产的合法来源,应当按照规定追回。法律。
除了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查封资产的数额外,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程序部分,辩护人的意见是:第一,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没有管辖权。鹿泉分局立案前进行调查,是违法的。其次,庭前会议报告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违法。在该案中,部分侦查人员采取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伪造笔录等行为。一些检察官包庇,检察机关滥用认罪认罚制度。第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权利被剥夺,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法院认为,杨立国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采用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方式,对取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17名被告人的供述和刑罚,以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可。经调查机构及以往供述,侦查机构取证合法,本院对取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毫无疑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会被采纳。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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