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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灰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公开3起典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近年来,吉安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据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在各县(市、区),天源二手物资通过充分运用日常检查以及群众举报等方式,能够及时察觉生态环境违法的线索。并且,持续做好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工作,综合利用行刑衔接的手段,严厉查办了一批社会反响强烈、涉案人员众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充分发挥出来,以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强力震慑,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公开以下 3 起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吉州区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8 月 25 日,吉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吉州区樟山镇长亭口一号进行现场巡查。他们发现一个临时仓库,仓库内外堆放着吨袋装的东西,这些东西疑似是工业固体废物,呈黑灰色粉末状,还带有刺鼻的气味。之后,他们联系了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2022 年 8 月 26 日晚上 11 点,群众进行了举报。黄某准备转运仓库内的固体废物,随后被执法人员制止。执法人员对黄某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委托危废鉴定单位做危废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 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总量为 159.34 吨。

吉州生态环境局把该案件移送至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森林分局后,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前往异地进行调查。先后对黄某和谢某实施了刑拘。并且在兴桥镇罗塘村委会乌泥坑陈某自建的仓库内,分别查获了 572.35 吨和 1481.38 吨的危险废物。相关的危险废物都已经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了。

经查,在 2022 年 1 月至 8 月这段时间里。谢某为了达到节省处置开支的目的,把 2200 多吨含有 HW48 危险废物的铝灰,以 260 元/吨的价格交给了黄某进行处置。黄某自知没有处置资质,却将危险废物简单储存在租赁的仓库。在贮存过程中,由于未采取妥当的危废存储措施,对周边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中,谢某获利 150 万元,黄某获利 34.5 万元。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谢某和黄某实施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此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黄某的违法所得 34.5 万元被追缴。

三、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监管巡查工作。生态环境监管员充分发挥了其巡查作用。乡镇环保监管得到了强化,从而有效消除了监管盲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涉危废案件的线索。

一是实行“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二是公安和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三是加强专案查办。四是形成了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五是本案为吉州区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合办案并被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六是对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

典型案例二:天源二手物资非法倾倒危废案。

一、案情简介

2021 年 5 月 1 日,新干县收到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信访问题转办单》。此转办单反映出“新干县与新余市交界处国道旁边(池家附近),有人倾倒不明物质”这一问题线索。接到该信访件后,新干生态环境局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且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当日,执法人员在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河西工业园内发现了一块未开发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露天堆放着 700m³的黑色粉状物质。

调查显示,场地上堆着的黑色物质是工业废铝灰。天源二手物资负责人刘某平经新干人武某介绍,把这些废铝灰堆放在了这个空地上。他们在都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将转运来的废铝灰露天堆放,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后来对堆放的废铝灰进行了查处,还抽样送检鉴定,结果表明这批废铝灰是危险废物。转运至新干县某地空地上的废铝灰经过称重废铝灰,其重量为 2976.46 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刘某平、杨某平、武某、张某珠实施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此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平作出判决,判处其犯污染环境罪,刑期为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某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还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是因为其犯污染环境罪。追缴被告人刘某平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 73000 元;追缴被告人武某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 40000 元且已缴;追缴被告人张某珠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 15851.8 元,将这些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中,涉案企业在跨境的荒山上倾倒危险废物,且行为十分隐蔽。只有平时积极去宣传和普及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持续发动群众并且依靠群众,才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案件线索,进而实施精准打击。

对于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借助公检法的联动机制。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案件进行移送,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展开侦办工作。同时,要不断地深化在案件查办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典型案例三:峡江县有吴某某、周某某、章某某、余某某、金某某等 5 人,他们存在无许可证而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9 月 19 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了群众反映的线索。经过排查,他们发现某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内有一家没有相关证件的金属冶炼厂。并且在厂房内,还发现了大批用吨袋装存的废弃电池等固体废物。

调查发现,该金属冶炼厂内吨袋混存的废弃电池有镉镍电池、镍氢电池等类型。镉镍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4-49)。执法人员即刻扣押了这批固体废物,扣押的废电池等固体废物为 10.99 吨,同时扣押了某金属锭 4.62 吨。

9 月 20 日凌晨,吴某某让金某某把未转移完的固体废物进行转移并隐藏。金某某把未转移完的固体废物分别倾倒在该冶炼厂附近山场的路边以及一个废弃的养猪场院内。9 月 20 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两个倾倒点,并且及时对固体废物进行了代为转运处置。经过磅称重,这两处倾倒的固体废物(包含镉镍电池)总共 27.29 吨。废镉镍电池经分拣后有 2.456 吨,剩余电池被委托给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其为一般固体废物。

二、查处情况

周某某等 5 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他们非法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中废镉镍电池(危险废物)达 2.456 吨,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对周某某、章某某、俞某某、吴某某、金某某 5 人处以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该金属冶炼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废铝灰,属于“散、乱、污”非法金属冶炼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已函告仁和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目前该非法金属冶炼厂的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

同时对两处倾倒点地块进行了生态修复。

三、启示意义

此案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了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此案顺利审判,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部分企业和个人因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为了私利而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这被暴露了出来。天源二手物资必须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公众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保证废旧电池能得到妥善处理,降低流入非法渠道的概率。

供稿: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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