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废品回收行业摸爬滚打了十余年,是个“老江湖”。他对电塔的拆除流程十分熟悉,能了如指掌。同时,他对材料的价值有着敏锐的感知力,能够敏锐洞察。
张某有一次偶然获得了一个机会,他发现武汉某一个地方的大桥旁边附近存在 12 座处于闲置状态的高压电塔。由于他对电力行业内部的流程比较熟悉,所以察觉到了这些高压电塔所蕴含的潜在“商机”。
怒过他也
他深知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吃掉”他们,所以他召集了李某、王某、周某三人,组成了一个盗窃团伙,这个团伙分工明确且手法专业。
他们进行了精心的策划,接着决定将自己伪装成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凭借着伪造的证件以及施工围挡,光明正大地进入到了现场。
他们为了保证这一计划不出现差错,花费大量金钱聘请了专业的切割工人、吊车驾驶员以及货车运输队伍,一直在等待一个最为合适的时机。
他们使用重型设备对电塔的基座进行有针对性的切割。接着把倒塌的塔体拆解成钢材。之后把这些钢材混装起来,运输到 3 家废品站去进行销赃。
首月顺利地盗取了 4 座电塔,并且没有被察觉。之后,这个小团伙的胆子逐渐变大,开始扩大作案规模。他们决定在下次动手时,把剩余的 8 座电塔全部盗走。
他们为躲避巡查,在作案期间特意选择在凌晨进行作业,还使用伪造的施工围挡来进行遮挡。警方在调查时发现,涉案货车曾经跨省运输到天源二手物资那里进行销赃。
过了两个月,电力公司的巡检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的时候,非常惊讶地看到电塔消失不见了,接着就报了案。警方对这个案子极为重视,立刻成立了专案组来展开调查。
进而确定了犯罪时间。
之后将运输货车的行驶轨迹锁定了。经过深入追踪后,发现货车曾把赃物运输到了仙桃。这使得警方成功锁定了 4 名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接着,警方在黑龙江、湖北两地成功将这 4 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警方追回了 15 万元赃款。12 座电塔按废钢回收的价值为 160 万元。损失依然巨大。目前,4 名嫌疑人因盗窃罪被移送起诉。相关废品收购站责任人被同步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他们秘密地窃取了价值达到 160 万元的高压电塔。这一价值显然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常该标准是 50 万元以上。他们几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0 条规定:一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等人伪造了电力公司的证件,他们用这些伪造的证件来伪装自己的身份,从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单独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废品收购站在他们以市场价每吨少两百元的价格卖出时,自身知晓存在问题,然而却未进行追根究底的调查,依然对这些物品予以收购,这种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 条规定: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那么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情节严重废钢回收,就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罚金。
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知晓电塔钢材的来源并非合法途径,即便如此废钢回收,他仍对这些钢材进行了收购行为,所以他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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