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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矿联矿业管理咨询业务全解析,兼谈徐某某案矿业合规意义

中恒矿联

公司努力为矿业企业和投资机构给予高效、专业且合规的一体化矿业管理咨询服务。其核心业务包含矿业权投融资方面的咨询,还有法律合规方面的咨询,以及交易信息方面的咨询、技术方面的咨询,同时涵盖矿业权登记办证工作,矿山安全评价事宜,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以及报告的编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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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CASE

在“双碳”目标以及循环经济政策的推动作用下,矿业领域的固废利用逐步成为行业的关注重点。可是,法律存在滞后性,实践又具有复杂性,这常常让企业陷入到“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2021 年,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法院针对徐某某案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在法律层面上的胜利,更是对矿业合规边界进行的系统性探索。本文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向大家进行介绍:案情细节方面、争议焦点方面、法律逻辑方面、矿业合规方面。希望大家能多提宝贵意见,以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例简介

案号:(2021)赣1104刑初287号

上饶市广信区曾经是江西省花岗岩开采方面的重要城镇。在 2008 年环保政策变得更加严格之后,众多的采石厂都停止了运营。那些被遗弃的边角料堆积得像山一样高,这也成为了当地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个难题。

2018 年,徐某某察觉到当地基建方面的需求在急剧增加,同时砂石的价格也在不断攀升。基于此,他萌生了一个商业计划,即利用废弃的花岗岩边角料来加工碎石,通过这种方式以较低的成本去填补市场上的缺口。

2018 年到 2020 年期间,徐某某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场。他把某旧采石厂丢弃的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然后将其出售。销售额达到了 22.1 万元。

2020 年 6 月,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指令。之后,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及处罚金。

庭审期间,辩护人提出了三个核心的抗辩内容。其一,原料并非是自然资源;其二,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是采矿;其三,相关政策是鼓励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的。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请法律争议焦点:罪与非罪的三大核心问题

2.1、犯罪对象:“边角料”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矿产资源指的是经由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具备利用价值,呈现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法院的观点是,在本案中,被徐某某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 2008 年之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它并非是自然形成的,不具备自然状态的属性,所以不应该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在实务当中,企业能够凭借地质鉴定报告以及历史采矿档案等这类证据,亦或是聘请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律师。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明确原料的来源是否与原生矿体有关,从而提前做好风险规避的措施,避免自身被错误地判定为“盗采”。

2.2、行为定性:“加工废边角料”是否等同于“采矿”?

法院认为边角料回收协议,在本案中,徐某某所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先石材厂开采后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并且开采行为已经结束。徐某某把被丢弃在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进行加工和出售,这种情况不宜被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在实务当中,对原料进行“破碎”这道工序属于“选矿”的下游环节;对原料进行“筛分”这道工序属于“选矿”的下游环节;对原料进行“分选”这道工序属于“选矿”的下游环节;对原料进行“提取”这道工序属于“选矿”的下游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些工序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要远远低于直接开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固废综合利用,然而未对营业执照登记提出具体要求。在实务中,监管部门更为关注实质合规行为。企业的合规重点在于获取排污许可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固废管理台账等。

2.3、许可要件:废石利用是否需要采矿许可证?

法院认为,关于该许可的要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21 年 3 月 18 日,发改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其中在(七)尾矿(共伴生矿)部分,明确表示鼓励尾矿、废石进行资源化利用,并且强调“无需新立采矿权”。

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的高效提取以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源替代材料,如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同时进行胶凝回填利用。对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进行探索。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实现有价组分的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要依法依规地推动已经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生态修复,并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可以擅自对尾矿进行回采。

以上规定未提及采矿废石需经新立采矿权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回采需经批准。所以本案的采矿废石,不存在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的情况。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在实际事务中,企业需要提前去和属地的自然资源局以及生态环境局进行沟通,从而获取书面形式的指导意见。要是遇到了争议,就可以申请举行听证或者进行行政复议,并且可以引用国家所发布的相关政策来作为进行抗辩的依据。

无罪判决的深层逻辑:法律解释与政策导向的融合

3.1、法律解释方法论: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平衡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要紧扣“矿产资源”以及“采矿行为”的法定定义,同时还要依据相关的实施细则边角料回收协议,将扩张化解释排除在外。

其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考虑矿产资源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原意,其旨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打击盗采行为,以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和自然资源。而相关政策目标是推动国家可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的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综合这些因素,可以认定徐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效益。

3.2、证据链构建:从“孤证”到“闭环”的辩护艺术

通过整理,本案中,核心证据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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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恒矿联的法律顾问,史季群律师和张显益律师提醒,矿业企业要实现合规,需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从进行风险规避到实现价值创造,开启矿业的第二增长曲线,具体的合规操作主要包含以下这些方面:

4.1、源头合规:明确资源属性与权属

企业在开始实际开展业务之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来进行鉴定。要明确原料的性质,确定它到底是自然矿产呢,还是人工废料。

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且要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提前规避。

最后,还需要与废料提供方签订权属协议,避免卷入盗采纠纷。

4.2、流程合规:区分“开采”与“加工”

若涉及废料回收,首先需取得原矿权人的书面授权,同时要保留生产加工的全记录。

同时,要把“采矿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严格区分开来,防止出现证照混用的情况。

4.3、政策合规:紧跟国家固废利用导向

参考《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去探索尾矿制备砂石骨料等新型业务。并且,要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提前把项目进行报备,以此来规避行政风险。

徐某某案作出无罪判决,这标志着司法实践对“变废为宝”这种商业创新的包容。同时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合规并非是一种束缚,而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未来,随着政策不断完善以及技术取得突破,固废利用将会从“灰色地带”转变为“黄金赛道”。然而,只有那些坚守法律底线并且善于运用政策工具的企业,才能够在这场绿色革命中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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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史季群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并且有近十年在大型矿企工作的经历。目前,他担任中恒矿联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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