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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铝 废品回收变犯罪?江西樟树案件警示:明知赃物仍收购,涉嫌违法需担责

废品回收,本是一个能将废物转化为有用之物的过程,它肩负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循环发展的重大使命,然而,倘若稍有疏忽之处,那些看似寻常的“废品”,却有可能致使经营者陷入困境之中。

近期,有这样一起案件,是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它给废品收购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黄某某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多次在樟树市某工地实施盗窃行为收废铝,所盗物品有电缆线、铝合金、电瓶、铝线。宋某某在明明知道所收物品来路不正,属于赃物的情形下,依旧多次在凌晨时分从黄某某那里收购电缆线、铝合金、电瓶、铝线,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还把从黄某某处收购的上述物品加价卖给其他废品经营者。经过调查,宋某某从黄某某处所收购的物品市场价值总共一万余元。宋某某的这种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宋某某属于初次犯罪,在上游实施盗窃犯罪的黄某某坚决不做供述之时,宋某某配合司法机关去指认黄某某的盗窃行径,并且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不算大,还积极地退还赃款、进行退赔,悔罪表现较为良好,在检察官开展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以及警示教育之后,认定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而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检察官提醒

“本案收购价格显著低于正常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存在异常,交易方式不合常规,物品属性具备特殊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会助长上游犯罪,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即便未直接实施盗窃、贪污行为,然而为了获取利益而‘知赃销赃’,同样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宋某某的案例揭示出废品回收行业所存在的监管漏洞以及法律风险。近年来,部分从业者为了谋取利益而放松对回收物品来源的核查工作,甚至与不法分子进行勾结,从而形成“盗销一条龙”的链条,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

检察官郑重发出提醒指出,回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要严格审查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在收购废品这个行为过程当中,应当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情况并且做好登记这一事项流程,对于类似电缆线、铝合金等大件物品而言,对于那些明显低于市场价、卖方无法说明或者急于脱手的物品,应持有警惕之心,即便购买赃物只是自用而不进行转售获利,也依然可能构成犯罪,毕竟,任何“不问来路”的收购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之上的“帮凶”,千万不要因为某种小利而“放纵”自己参与到其中。

法条链接

收废铝_废品回收法律风险_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即要是明明知道相关物品属于犯罪所得以及由其产生的收益,却还进而予以窝藏,或者进行转移,又或者进行收购收废铝,甚至代为销售,亦或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去掩饰、隐瞒,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拘役,还可能是管制,并且要么并处,要么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状况下,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作出规定,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行为人方面呈现认罪认罚状态,并且积极予以配合去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在这种情节轻微的状况下,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在为近亲属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的情形下,并且是属于初犯状况的,同时还是偶犯的 。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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