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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中新网1月16日电,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传来的消息显示,为了强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以及综合利用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构建起规范、安全且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个部门,在近日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管理办法》。

近些年来,我国新能源类别汽车产业得以速速快快地发展,生产的数量以及销售出去的数量持续不间断攀升。在2025年的时候,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数量以及销售出去的数量分别是1662.6万辆、1649万辆,跟之前相比分别增长了29%和28.2%。伴随销售出去而且投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出现衰减进而步入退役的时期,废旧的动力电池产生的数量不断一直在增长,未来我国即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的阶段。依据有关的研究机构进行测算,在2030年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的数量将会超过100万吨。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工作妥善完成,关联着生态环境保护这一事宜,连接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个要点,还和我国新能源汽车以及动力电池产业走向高质量的发展有所关联。党中央以及国务院给予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相当高的重视程度,在2025年2月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把《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出来了,这个方案简称《行动方案》,其目的在于作出要求,要加快去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运用法治化的手段来对回收利用加以规范。

《管理办法》属于落实《行动方案》的关键举措,秉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么个基本思途,其一,全渠道抓住电池产生源头诸如生产、报废、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旧汽车电瓶的规范管理事项,着重设计“车电一体报废”之类制度,以防出现旧版汽车电池流向难以把控的状况,其二,全链条明晰电池生产、售卖、修理、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一则于全生命周期范畴之内,着重强化对信息溯源的管理工作,精心搭建起面向全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构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体系,清晰明确动力电池编码相关要求以及信息报送等具体要求,借助数字化先进技术大力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的监测力度。二则着重突显强化监管措施之举,针对那些未依照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回收责任的行径,还有违反编码规定和信息报送要求的情况等,设定了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处以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并且明确界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主体,以此增强制度所具备的刚性约束作用句号。

《管理办法》给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给予了法律依据,会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的行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跟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同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以及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速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内容于2025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还发布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号为第73号废铜回收再利用,并于202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其一,是为了强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管理,其二,以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其三,来保护以及改善环境,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工作,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有关活动,以及开展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都应当遵循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以及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的职责,对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予以统筹协调,同时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里的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各个部门,会依据职责分工废铜回收再利用,对本行政区域以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方面,进行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跟国务院相关部门一道,构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也就是信息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在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以及综合利用等方面,实现全生命周期流向的监控与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国家构建并完备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提供支持,激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展开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以及咨询服务。

第六条,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从事综合利用,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强制性标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要求,全面落实环保要求,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有关行业协会的第七条规定,需要按照法律,依照行政法规,并依据章程,来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引导企业遵守法律,做到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履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有此规定;此类电池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也有此规定。

第九条,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且在境内销售、使用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也就是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若该动力电池是进口且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同样要进行编码,并且要在动力电池单体上粘贴标识,还要在模块上粘贴标识,也要在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编码,应当具备唯一性,应当具备准确性,其标识应当清晰,应当可见,应当耐久,并且不易被更换。

不论何种组织,还是任何个人,都不可以恶意去损毁,不可以伪造,也不可以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以及标识。

第十一条,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还应当向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涵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之产品类别,及其产品构成,还有报废回收诸多这般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外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之下,去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方面的部件,以及连接方面的部件,使用易于维护的,并且易于拆卸的那些部件。

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造车企业,需要依照国家给出的相应规定,及时且有效地将汽车维修方面的技术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动力电池企业,应对其生产或进口,且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不过,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该区域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在此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回收服务网点,此网点要与销售量相匹配,网点需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于官方网站,或者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诸多渠道,于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且要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更新其联系方式,还要更新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对于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一称作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移交的,应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不能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此类废旧动力电池,同样不得拒绝接收。

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动力电池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单位进行装车的,该生产企业要对这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并且要履行如下回收义务: ,第十五条提及的。

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这边,自行去设立,或者委托他人设立,与之销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进而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在官方网站,于显著位置公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这个程序。又于显要之处呈现且及时更新其报废程序。还在显著位置公布且动态去更新回收程序,这些呢都要利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当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之际,要借助车载信息系统及时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或者通过售后服务渠道向新能源汽车用户及时传达该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进行移交时,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规定,及环境保护当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场地建设同样得符合这般规定。其设施设备,也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规定,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而且作业也需符合这些规定。

促进动力电池企业,致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据,以关于《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此项标准当中(GB/T 38698.2)所具有的要求,去开展建设回收服务网点这一行为。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办法_废铜回收再利用_废旧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款中,涉及动力电池企业的时候,还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分立情况,也存在合并情形,此时呢,是由继续去从事新能源汽车动电池相关活动,可以牵扯到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负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那种回收责任;不过呢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出现与上述不同却另外有规定的情况,那就依照其规定来执行有着相应的结果。

当动力电池企业终止时,对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也终止的情况下,应当在终止这个行为发生之前,针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这件事作出妥善的、合适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针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综合利用,这一行为应当契合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规定,要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若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之举,或者没有备案手续,没有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设安全等设施,并且没有取得排污许可,或者没有办理排污登记手续,那就不可以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把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给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也就是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把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给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也能够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把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给综合利用企业去综合利用,亦或是,交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把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综合利用,或者,交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回收新能源汽车,还要对其进行拆解。

对于报废的新能源汽车,要是动力电池缺失的话,那么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而具体的办法会另行去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废旧动力电池,直接用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得将其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更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法律、对其作出规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标准所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对于第二十三条所提及的情况,即存在动力电池企业,又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当它们针对在研发过程中产生问题时而存在,又于生产过程里出现状况,还在检测等环节产生了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而要对其进行综合利用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在境内销售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后,或者取得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应当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的技术信息,还应当报送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进行销售的企业,在完成配发出厂合格证之后的 20 日内,要报送车辆种类、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完成通关检验到达 20 日时,也得报送这些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算起到第 40 日的时候,需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于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且移交出库之后的 15 日内,要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生产过程中,返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需于每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个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末次更换相关信息,在换电运营期间所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于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那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经维修且完成更换事宜之后的15日,要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去报送那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呢,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完成更换之后的40日内报送那个更换信息这样;而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给更换之后的40日内报送那个更换信息。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进行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的报送。二、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照规定要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综合利用企业接收废旧动力电池过后呢,要有在30日之内报送入库信息的行为:在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移交出库手续的情况下,需要在30日之内报送出库信息。

第(八)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上报车辆报废信息,以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文所讲的出库信息,以及入库信息,其中涵盖了动力电池编码,此编码针对新能源汽车而言,还有来源单位,以及去向单位等这些必要的信息。

企业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之际,需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且要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能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技术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能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技术信息,除此外可查到拆解等技术信息,综合利用企业同样如此,能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要保证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只用于本企业拆卸相应废旧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应当如此,综合利用企业同样需确保这一点,仅用于本企业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还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还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些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所涉及的回收的地方,以及综合利用的范畴之内的地方,还有与之相关活动的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二,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中那些涉嫌违法的地方,去进行调查,去获取证据。

(三)向当事人询问,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询问,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个人询问,要求他们说明情况,或者要求他们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去执行法律,严格去执行行政法规,以及严格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从而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确保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确保监督检查公正文明,确保监督检查精准高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监督检查当中,要和发展改革部门相互配合,和生态环境部门相互配合,和交通运输部门相互配合,和商务部门相互配合,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要是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去处理,那就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而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去进行处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这些部门里具有特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监督检查活动期间之内,对于过程中所接触并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等各类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合乎法律规范要求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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