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秉持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预防摆首位、防治相融合、严格去管理、安全为第一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针对放射性废物采取所有合理可为的管理举措,以此保障人类健康以及环境不管是当下还是未来都能获得充足的保护,不给后代增添不恰当的负担,保障人类有益实践能够持续发展。
我国处置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其为核心,对所有废气实施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对所有废液实施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对所有固体废物实施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
(1)放射性废气、废液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负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当要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时,必须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去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且还要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有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其必须依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那,不准许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采取行动,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要想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液,且该废液要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那就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2)放射性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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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处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让它们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之后自行贮存,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最后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予以分类管理,依据放射性废物自身特性以及其针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存在并具有的潜在危害程度,把放射性废物划分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还有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以及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a)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于符合国家规定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同样在符合国家规定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放射性强度到高水平的固体废物,以及具有α放射性的固体废物,要进行集中处置,且是深地质方面的处置。
核技术利用期间,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会被送交至核技术利用废物库废钢放射性,进行暂存 (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15废钢放射性,编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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