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日子里废钢回收电话, 我院对一起涉及废品回收买卖合同的企业欠款纠纷进行了审结。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进程当中, 承办人成功地促使双方在诉讼过程里达成了和解, 并且已经完成了款项的支付, 达成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凭借司法实效助力辖区的营商环境能够持续不断地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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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2024年2月23日, 原告临武县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了废品回收再利用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 原告要把项目整治产生的废铁、废钢、废PVC管等废品, 出售给被告进行回收利用。双方结算确认货款之后, 会在10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要是逾期付款, 就要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一旦因纠纷涉诉, 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为895,499.9元, 被告应在2024年3月26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随后, 被告仅仅支付了七十八万元, 然而, 还欠付货款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九点九元逾期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进行催收, 但是都没有取得成效, 而后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九点九元、截止到起诉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九万零九百四十六点九七元, 总计二十万六千四百四十六点八七元, 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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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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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分配下来后, 承办法官是全面去查阅跟案涉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有关的卷宗材料的, 明确了在这一案件当中欠款事实是清晰的、用于证明的证据是充沛的, 在跟被告利用电话进行联系以后, 知晓被告是同意支付货款的, 此案件是具备进行协商去适当让步并以调解方式达成结案的基础的, 进而确定是以调解作为优先推行的处理方案, 开启前面的庭审之前, 双方达成了仅仅支付货款本金的和解相关意见, 之后, 承办法官采取跟进举措督促被告及时达成款项的转账, 原告收到和解之后的货款后, 向本院递送了撤诉申请书, 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及时做出了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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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临武法院充分地发挥诉中调解的职能, 使得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情形进而撤诉, 无需着手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 大幅度缩减案件审理所耗费的时间, 减少执行等司法资源的耗费, 切实下降法院办案的压力。本案当中双方均是民营企业,借助调解达成仅仅支付本金的和解方案废钢回收电话, 原告迅速全额收回货款、盘活企业流动资金, 被告免于承担额外违约金以及诉讼开支、规避涉诉征信的负面影响, 达成了纠纷实质性的化解, 维系双方后续商事合作的可能性。
一审 黄君其
二审 邝海飞
三审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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