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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取消后,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方案探讨

2008年国家取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免征政策后,回收企业拿票难,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再生资源行业。2021年40号公告发布后,回收企业增值税负担问题有所缓解,但回收企业依然面临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难的困境。

近日,安徽省税务局就废金属回收企业税务发票问题回复一条建议称,“如果充分运用现行税收政策,主动索要发票,回收行业不开具发票、取得进项发票、税前抵扣等问题应该不会十分突出”。“针对行业内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事实真的如此吗?税务机关和企业联手督促源头供应商带发票是否可行?废钢企业的税务问题是否能因此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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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号公告: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负担有所减轻,但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并未消除

202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可有效缓解回收企业因获取发票困难、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足而面临的增值税负担重的问题。

但企业面临的税前扣除难题并不会随着40号公告的发布而消失:回收企业从零售供应商购进废钢后,由于零售供应商不愿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等原因,仍无法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凭证,回收企业为维持经营废钢回收公司纳税,仍需通过自制购货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票并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废钢回收公司纳税,但由于各地税务局对税法的理解和对现实的容忍度不同,回收企业在实践中仍因自制购货凭证的成本费用而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虽然40号公告已实施半年多,但我们了解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难度较大,实践中仍有大量回收企业倾向于延续原有经营模式,在增值税处理上,通过寻求财政返还或地方政府奖补政策支持来减轻税负;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以采购端自行制作购货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

2. 减免力度有限,用废企业仍面临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成本抵扣的双重挑战

增值税负担和税前抵扣问题也困扰着钢铁生产企业,目前废钢仍是我国钢铁生产企业生产钢材的重要原料,个体散户仍是废钢供给的主要来源。

40号公告中的简易计税方法针对的是回收企业,但不针对以废钢为原料的钢铁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在销售钢铁产品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样面临无法从零售供应商处获得发票的问题,导致无法全额抵扣进项税,也无法抵扣所得税成本,企业面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难题。

为化解困难,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钢铁生产企业开始寻求与回收企业的合作,建立零售供应商—回收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的全行业交易结构,即源头纳税、享受政策扶持的回收企业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对于无发票可开的情况,钢铁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索要发票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解决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在增值税方面,钢铁生产企业其实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实惠。由于钢铁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索要发票,回收企业要收取服务费,而据我们了解,收费标准通常为发票价格加税总额的10%以上(折算成不含税金额,比例可达12%以上)。相比13%的抵扣额,钢铁生产企业往往只能节省0.5%-1%的税金。

然而,在如此绝境下采取的交易结构,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高风险。实践中,税务、司法机关往往以回收公司未实际参与交易(具体为:回收公司未参与运输,废钢由散户直接送至生产公司;废钢未称重,以生产公司的单据作为计量凭证;未组织供货,由生产公司组织散户)为由,否认该业务真实性,将回收公司和生产公司认定为虚开发票。结果,生产公司不仅可能被要求补缴税款、面临罚款,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3. 问题根源:零售买家无发票供货是回收处理企业税务困境的根本原因

虽然近年来我国回收行业发展迅速,回收企业在废钢整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回收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个人投资者在回收行业中仍占较大比重,且仍是包括钢铁企业在内的废品利用企业的主要供应者。

但业内普遍存在个体商户供货不提供发票的情况,这不仅导致回收、废品利用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也导致企业所得税抵扣发票缺失。

散户投资者不买入场券的原因有多种:

1、从散户角度:虽然税法规定散户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但部分散户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没有资格申请代开发票;部分散户不愿意纳税或者浪费较大,担心超额纳税或者超过开票限额被认定为税负较高的一般纳税人,不愿意申请代开发票。

注:(1)根据财税函[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应税行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需全额缴纳增值税。按期缴纳税款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按次缴纳税款的,月销售额为每笔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

(2)税法对代开发票的限额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地方税务局一般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限额,有的地方税务局甚至以120万元为限额。

2、从税务局角度: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担心执法风险,不愿意给散户开具发票。

3、从废钢使用企业角度:废钢购销多为卖方市场,要求零售商提供发票,会导致货源流失,而且若要求提供发票,零售商往往只提供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增加了使用发票的安全风险。

散户无票供货导致废品利用企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因此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正如安徽省税务局的复函所说,督促、指导不开票单位开具发票,但无票供货的现实并不容易改变,原因有很多。

4、散户供货开具发票面临诸多障碍,监管和要求货源开具发票能走多远?

散户无票供货的原因是复杂的,在督促和要求散户有票供货时,必须考虑散户的意愿、税务局的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但这些因素不是简单的监管和要求就能改变的。

散户带发票的意愿与税负相关。由于散户供应废钢数量大,废钢价值高,必然超过增值税免征额,申请开具发票意味着接受税务监管,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废钢回收利润率低,一般通过大批量出售获利,因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成本的增加,会直接打消散户开具发票的念头。

过去,散户投资者或许可以找到避税天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通过评估计税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但各地评估计税政策正在收紧,审计计税取代评估计税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显然,这条减税之路不会长久。

至于部分税务局不愿意代开发票的情况,这并非靠督促个别供应商就能解决的;虽然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个别供应商持票意愿,但这不是废品利用企业能够改变的。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回收行业也涌现出各类服务平台,可以为散户提供开票服务,这或将为散户凭票供货提供新途径。但部分平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不仅无法解决废品用废企业税负问题,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虚开发票风险。

事实上,工业废钢的源头是生产加工企业,如果生产加工企业将废钢卖给废钢使用企业,就不会存在拿不到合规发票的问题。但从源头企业到散户,供给主体发生了变迁,出现了账外销售,也造成了散户无发票供给和废钢使用企业对发票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从源头上解决废钢生产企业账外销售废钢问题或许是解决回收、废钢使用企业乃至整个钢铁行业税收问题的一条更为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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