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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 2021 年 40 号公告: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率选择探讨

财税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税率选择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公告第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购入的再生资源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公告发布前,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只能使用13%的增值税发票;公告发布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可以选择3%或13%的增值税发票,但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选择一种税率。

税率的变化和选择必然影响企业承担的税负,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企业税率选择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再生资源供应链各节点对税率的理解和选择上(以废钢为例)。

一是废旧利用端。钢厂是废旧利用企业,处于废旧生产、回收加工、废旧利用产业链末端。由于废钢在冶炼过程中仅是可替代原料,因此废钢产业链末端为买方市场,钢厂主导税率选择。钢厂销售税须缴纳13%。40号公告后,部分钢厂采购废钢时只选择接受13%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钢厂采购废钢时同时选择接受3%和13%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购价格须比13%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1个点(10%的税率差异带来的附加税费影响)。

二是废品生产端。税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有代开税务发票的义务。由于种种原因,除部分废品生产企业提供税务发票外,绝大部分再生资源进入流通环节都是没有税务发票的。这给回收加工企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值税负担过重(产业链综合税负接近营业收入的15%);二是没有合法凭证核算成本,无法确认应税收入。新税法如果不能解决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代开税务发票的义务,只会把税负在回收加工企业和废品利用企业之间转嫁。

新规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政策如何实施,目前尚无权威解读,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做出明确表态,政府委托代理机构或公司代开3%税收发票(1%税率是特殊时期的优惠政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保持沉默,回收加工企业自2月份以来也一直在观望。

最后是中间环节。新规出台前,不少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招商入驻园区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形成税收洼地,造成资源和税收外流,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市场恶性竞争和不规范发展,甚至出现大量虚开税收发票、偷税漏税事件。公告明确禁止“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励”,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和实体加工企业发展。考虑到减轻个别企业税负,部分企业计划注册新公司或直接选择3%的税率。

新规实施,不会降低废物生产、回收、加工利用产业链税负,相反,如果没有地方财税补贴,产业链整体税负还会上升。这还不包括中间流通环节增加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受收购端思维模式影响,废钢回收、经销企业过去习惯于含税砍价。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对于资源前端的个体户来说,都是收的钱,只认收了多少钱。废钢资源会流向价格高的地方,企业会选择流向税费低、成本低的地方。如果新政策实施,取消地方政府对回收加工企业的补贴,市场将重新洗牌,资源将再次选择流向税费低、利差大的地方。

第一个结果是,从单一角度看,3%的税率是最有利的(部分企业也享受1%的税率优惠政策)。从单一角度看,废钢回收加工企业会选择价格高、成本低的地方注册公司,甚至部分废品回收企业会自行注册回收加工公司,尤其是在资源相对丰富、有税务部门或代理公司开具税务发票的地方。3%的税率是简化税率,不能抵扣进项税,这意味着流通环节越多,税负成本越高。

税务部门或其代理公司代开税务发票,要么利用废钢资源占比高、运输成本高、法律强制性等优势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将税负转嫁给上游个体工商户、小散企业;要么通过给代理公司提供扶持政策、获得地方财政补贴废钢回收公司纳税,本质上是对废钢企业的补贴,降低产业链整体税负。3%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对于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管理规范、平台化的集团型废钢回收加工企业,也可以争取税务发票代理业务。

第二个结果是资本市场会更加看重工信部的加工资质。国家给予企业工信部30%的增值税返还政策【进项税3%情况下3个税点,即(13%-3%)*30%】,实际上减轻了产业链税负,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但受运输成本影响,单一加工基地难以做大规模,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在资本的驱动下,“平台+基地”模式更有竞争优势。

第三个结果是,资本市场会更加关注产业链的两端,要么靠近废钢资源富集地区,要么靠近废钢企业,一大批两端不具备优势的废钢运营企业会消亡,包括一些获得工信部准入的废钢加工企业。

第四个结果是,由于单位税负降低,加工企业进项票据需求增加,贸易公司实物贸易将受到限制,票据业务将更加活跃,但该类企业自身仍然面临“无合法凭证核算成本、无法确认应税收入,甚至可能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由于目前废钢资源尚无统一的质量标准,钢厂作为废钢利用企业和市场主导者,应从产业链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优先选择工信部认可的企业,合作建立供应基地,稳定资源渠道和质量,用好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同时引导合作伙伴缩短供应链流通环节,降低整体税负,切实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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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罗世信、蔡灵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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