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废品回收行业并没有被不合理的增值税负担压垮,虽然有困难,但困境中也有生存之道。本文分析了该行业的困境,并提出了三点建议。但归根结底,国家还是需要重新审视这个行业的征税问题。
1. 起源
2008年的冬天,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来说,格外的寒冷,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的传言早已甚嚣尘上,企业不得不趁着寒冬,赶紧出清库存。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确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购进的废旧物资免税”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督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计缴进项税额。实行“计征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四小票”之一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首先退出历史舞台。虽然早有心理准备,但面对新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感受:这生意不好做。
随着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等文件的发布,以及最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通知》,国家的政策导向确实很明确: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然而,在多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再生资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本质在于“利用”而非“回收”,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只是一个流通渠道,本身并不加工再生产废旧物资,因此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政策的初衷。二是按照原政策,废旧物资收购方自行开具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事实证明,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稽查中也发现了大量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多扣进项税的严重情况。三是利用关联公司虚列购入量、隐瞒收入,即废旧物资收购单位虚增销售量、抬高给废旧物资利用单位的销售价格。
2. 困境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大型钢厂等资源回收企业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应对大量散户,而废旧物资收购公司则为了吞下这块“蛋糕”,承担起了这一复杂的任务。
但原本“和谐”的三方关系却因税收优惠的取消而变得更加矛盾:大型钢厂等资源回收企业必须要求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交易;而散户却不愿意为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代理机构为散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散户的发票上显示的税率(征收率)也只有3%。
可以看出,从散户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这一环节,增值税链条实际上已经断裂,由于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未能实现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际上承担了散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导致回收行业的纳税成本增加。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废旧回收企业试图通过增加业务量来弥补额外的税负,但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大型钢厂等废旧回收企业也减少了需求,业务量难以增加。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篡改发票,通过虚开发票牟利,或用假发票抵扣不足的进项税,足不出户就大赚一笔。巨额利润让这种不良行为大行其道,这也迫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关注如何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打假打假”专项行动中,专门划出一个区域,对废旧物资行业进行严厉查处。
3. 出路
在不利的大环境下废钢回收公司纳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是否就无法复苏,甚至会走向消亡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商务部《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十大类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2.82亿吨,同比增长11%,总价值达到7550.7亿元,同比增长28.7%。可以说,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不是“死而不僵”,而是真正充满活力。
那么,面对增值税负担不合理,回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我们给出三点建议。
第一,要牢牢把握货源和客户,只有把废旧物资固定卖给各大零售和个体户,保证货源充足,才能加强与需求方(大型生产厂)的议价能力,只有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让库存快速周转,才能加强与散户的议价能力,通过议价,回收企业才能获得额外的利润。
第二,考虑转型。传统回收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基础,很难转型为有技术含量的回收生产企业,但可以效仿医药行业两票制改革,药品代理商转型为CSO,传统回收企业也可以依托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有条件被其吸纳,一旦被其吸纳,库存销售渠道、税负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种方法比较刁钻,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一般企业追求做大做强,但用逆向思维,也可以保持相对中等规模,以量补量。对于规模较大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将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纳税,这也是一种办法。
当然,针对废旧物资行业减轻税负的筹划方式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四、展望
我们认为,以上三点建议只能解决眼前问题,仍需通过征税的方式,以根治病根。从行业特点来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与农产品收购行业比较相似,明显特点是卖家原来的“四小票”现在只剩下“两小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仍然保留,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规定仍然有效。
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能否参照农产品税收政策,仍是税务部门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不会轻易出台类似“自开自抵”的政策,但从长远来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税收问题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的初始环节,可以说没有回收就没有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客观上为我国再生资源利用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按照现行政策,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回收企业不仅被断绝了一切增值税税收优惠,还要承担散户的增值税负担,这也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税收层面给出答案。
2013年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协会撰文公开呼吁调整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表达了希望和祝愿企业有一个宽松、有利的经营环境。发展论坛也表示,税负增加导致市场废钢价格上涨,成本压力转移到使用废钢炼钢的企业,从而影响了钢铁企业消耗更多废钢的积极性,钢厂不得不转向增加废钢矿石的采购和冶炼工艺的改变。这一表态从钢厂的角度反映了税收问题对回收的影响。
本文提出的两条建议颇具参考意义:
1.对不能取得16%增值税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再生利用废弃物部分,减半征收其经分选、初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所缴纳的增值税;
2.对钢铁生产企业等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因无法取得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按照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生产所用再生资源的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以激励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高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比例。
无论是从循环经济建设还是节能减排的角度,这两条建议都隐含在主题之中,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仍需国家税务部门长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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