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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铜铝 工信部印发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富宝有色解读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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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发布《废铜、废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其中主要提到了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利用企业相关内容。

富宝有色金属解读内容

主要核心观点如下:

1、该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行业指导性文件(本标准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备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2、明确企业布局、选址及租赁合同期限;(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建设符合标准化设计要求;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土地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5年)

3、明确再生铜加工配送企业年配送能力在5万吨以上(月4200吨),占地1.5万平方米(22.5亩);再生铝加工配送企业年配送能力在10万吨以上(月8400吨),占地3万平方米(45亩);此处的加工配送企业应为拆解加工企业;

4.明确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的设备(破碎设备、分选设备、金属液压包装设备、辐射监测设备、电子秤、成分检测设备和夹杂物分类设备、配套的装卸设备和车辆;鼓励物理拆卸加工

5.明确再生铜加工利用企业的装备建议(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应采用“立炉+精炼炉”、熔化速率2吨/小时以上的工频、中频电炉、大吨位电炉或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连铸、连轧或半连铸设备和工艺控制技术);

6.明确再生铜、再生铝加工配送能耗标准;(废旧铜铝加工配送企业破碎、分选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应小于12千克标准煤/吨金属;热解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应小于12千克标准煤/吨金属;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应小于11千克标准煤/吨金属)

7.鼓励再生铜、铝加工、流通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并标明种类、等级、质量、质检记录、生产日期、加工企业等信息。

8.企业自愿申请,每年一季度前报送经营情况;

从整体条件来看,该规范对再生铜铝加工配送及再生铜加工利用企业回收利用废铜铝,包括建厂生产地点、配送设备、加工冶炼工艺等没有直接影响,大部分企业都能完成,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再生铜铝拆解企业均无法满足条件所规定的场地规模和月加工吨位,这或可为拆解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指导。

以下为【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原文

废铜、废铝加工利用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流通、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炼加工和直接利用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再生铜直接利用等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强制性质。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铜、废铝,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铜、铝,已全部或部分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经过加工处理后能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一类含铜、铝废物。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加工流通,是指将废铜、废铝经过拆解、破碎、分选、包装等工序,加工成可供回收企业冶炼和深加工的原料。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直接利用,是指将成分清晰、杂质含量较少的铜废渣直接冶炼成一定品位或相近合金的过程。

2.企业布局及项目选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应符合标准化设计要求。

(二)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确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须按照该区域的规划要求,通过合法搬迁、改建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该区域。

(三)企业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采用租赁方式的,承包期限不少于15年),作业、仓储应在厂房内进行,地面符合硬化要求。

3. 规模、装备与技术

(一)废铜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在5万吨及以上,厂房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废铝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在10万吨及以上,厂房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二)废铜、铝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破碎设备、分选设备、金属液压包装设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秤、成分检测设备及夹杂物分类设备、配套的装卸设备及车辆等,所选设备能有效分离不同种类金属、不同系列合金。鼓励加工配送企业优先采用物理拆解,涉及热解工序的拆解企业应符合《固体废物资源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热解工艺》)相关技术要求,并配备相应的二恶英防治设施。

(三)直接利用再生铜企业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并根据原料情况配备二恶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鼓励采用预热空气或余热锅炉等先进节能设备,鼓励采用“三炉+精炼炉”、5吨及以上工频、中频电炉、熔化率2吨/小时及以上的大吨位电炉或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连铸、连轧或半连铸设备和工艺控制技术。

(四)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系统。加工工艺及装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不得使用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生产设备应配备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设备。应配备除尘、污水处理、噪声治理等环保设施。

(五)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工厂。鼓励企业建立大数据

平台化,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鼓励废铜、废铝加工配送企业建设原材料、资金、票据等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智能仓储、在线交易、高效配送等功能。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一)废铜、废铝加工配送企业破碎、分选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低于12千克标准煤/吨金属,热解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低于3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废电线电缆拆解工序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低于11千克标准煤/吨金属。

(二)企业直接利用再生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铜及铜合金加工材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中的一​​级能耗限额标准。

(三)企业循环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四)对加工、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杂质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程,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在生产经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进行,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防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对于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

2、生产(加工、配送、回收)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单、营业执照等管理制度。工作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的逸出、冒泡、滴漏和渗漏,并有防渗漏措施和防渗漏材料。收集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对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3.混合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规范处理。

4、生产(加工、配送和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配备喷淋装置、防尘、集尘设备、设施,并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6、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屏蔽、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企业应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和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具有突发环境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应对预案。

(四)企业近两年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保证检验数据的完整性。配备满足使用年限的适当检验检测设备。

(二)企业应建立符合国标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鼓励废铜、废铝加工、流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对原材料、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并在产品上标注类别、等级、质量、质检记录、生产日期、加工企业等信息。

(三)废铜、废铝加工流通产品应符合《再生铜原料》(GB/T114)、《再生黄铜原料》(GB/T114)、《废铜及铜合金废料》(GB/T114)、《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铜原料》(GB/T114)、《再生黄铜原料》(GB/T114)、《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GB/T114)、《再生纯铝原料》(GB/T114)、《再生铝原料》(GB/T114)的要求。直接利用的再生铜产品质量应符合《电工用火法精炼再生铜线坯》(YS/T793)、《再生铜及铜合金杆》(YS/T114)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四)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质检人员等关键人员应接受相关岗位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如叉车操作工等)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其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对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2)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依法审查验收。

(三)企业工作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直接利用再生铜的企业应遵守《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五)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按时达标。

(七)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监管条件的申请、审核和公告

1.天元二手材料负责公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2、企业应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本规范的公告,申请者应填写《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若同一法人拥有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家工厂或生产车间,则各工厂或生产车间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

4、天元二手物资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将报送天元二手物资供应处。

5、天元二手材料将根据天元二手材料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动态管理

1、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按照本标准和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前通过天元二手物资向天元二手物资报送《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实施规范条件》。天元二手物资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对列入公告名单的本地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报天元二手物资。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不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天元二手材料投诉或举报。

3、已公告企业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天元二手材料组织相关机构、专家验收核查后报天元二手材料,天元二手材料对验收意见进行核查,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4、被公告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天元二手材料应当报天元二手材料将其移出公告名单:

(1)未能保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3)提交的有关材料或者生产经营情况有欺诈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无法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其他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因上述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整改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性公告。天元二手材料撤销公告应当提前通过天元二手材料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5.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规范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管理措施废铜铝,公告中列入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

九、附则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若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天元二手材料公司负责解释。

(三)本监管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废铜、废铝加工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申请书

2、废铜、废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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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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