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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熔炼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

介绍

为进一步加快铝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铝行业技术进步废铝熔炼,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铝行业高质量发展,天元二手材料近日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天元二手物资公告

2020年第6期

为进一步加快铝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铝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性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录:铝行业标准条件

天元二手物资

2020 年 2 月 28 日

铝行业标准条件

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节能法律法规、矿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开发,严禁无证开采、滥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仓储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鼓励再生铝企业选址在废旧铝资源集中地区附近。

2. 质量、技术和装备

(三)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GB/T1994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GB/T1994)的规定,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的规定,重熔用铝锭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的规定,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的规定。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化设备,并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梯级法等高效、低耗、低水耗、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铝电解企业必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冶炼炉型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并配套建设铝灰渣、铝冶炼废烟气及粉尘综合回收设施。高效处理和二恶英防治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和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和容量小于4吨的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使用坩埚炉冶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智慧矿山、智能工厂。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国标)要求发展智慧矿山;鼓励冶炼企业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和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发展目标。

3. 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国标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取得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国标)有关规定。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源消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以三水铝石矿或其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不得超过《单位氧化铝产品能耗限额》规定的二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不得超过《单位氧化铝产品能耗限额》规定的一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水综合交流电耗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每吨铝低于130千克标准煤。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铝土矿矿山企业的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条例>的实施细则》、《关于印发<铝土矿、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项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通知》(2014年第31号)的有关要求。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关于合理开发利用石棉、石棉等矿产资源三级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17)规定新建企业用水定额标准。鼓励兼采兼贫和应用新技术,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十一)以铝硅比大于7的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以铝硅比大于或等于5.5且小于或等于7的铝土矿(或铝硅比大于或等于5.5且小于或等于7的精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以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以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尽量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应达到《用水定额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规定的新建企业用水定额标准,工艺废水实现零排放。鼓励氧化铝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发展赤泥消耗、碱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的赤泥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逐步减少赤泥堆存量。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小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氟化盐单耗小于18千克/吨铝,炭素阳极净耗小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用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6)规定的新建企业用水定额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综合利用检修渣、铝灰渣等废弃物,以及回收电解槽余热。

13、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鼓励铝灰、铝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回用率达到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取得天元二手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国标/省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采边治”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原则,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管理方案,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及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和地质环境修复、复垦等责任,杜绝矿山占用、破坏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再生铝企业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第14号)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天元旧料核准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不在特殊排放限值区域内的项目执行相关特殊排放限值标准(2019年第14号)的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其中,需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必须依法安装配套设备。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应与天元二手料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鼓励开展厂区降尘监测。要严控物料储存、中转、运输、卸料及加工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制定相应环保管理措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推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强度。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十八)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表、营业执照等管理制度,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19)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二十)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国标/GB/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一)企业要严格执行《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国标/部)、《氧化铝安全生产标准》(国标/部)、《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国标/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

(二十二)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企业员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

(二十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规定;企业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库设计标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9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过重、特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7.规范化管理

(二十五)铝工业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查与公告

1、天元二手材料负责铝工业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凡新建、投产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按照《铝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审核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天元二手材料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及初审废铝熔炼,中央企业进行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天元二手材料。

4.天元二手材料集中接收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天元二手材料将对审核通过的公司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公司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十六)企业动态管理公告

天元二手材料对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受监管企业应向所在地天元二手材料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见附件2),天元二手材料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天元二手材料;中央企业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上报天元二手材料。天元二手材料协会组织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检。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公告:

1.伪造有关资料;

2.拒绝开展年度自行检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

3.未达到标准条件的要求;

4.主要生产设备关闭或者停止运行一年以上;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件、重特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在国家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

若决定撤销公告,天元二手材料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原则上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12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布的标准企业如发生重大变更(搬迁、现场改造、主要工序改变等),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报送《铝行业企业标准公布申请报告》,经天元二手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天元二手材料报送申请报告。二手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天元二手材料报送,天元二手材料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按照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天元二手物资公告2013年第36号)同时废止。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如需继续纳入公告名单,应自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标准新修订内容重新接受检验。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天元二手材料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依恋:

1.铝行业企业规章制度公告申请报告

2、铝行业达标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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