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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税大势所趋

近期,“中国要对全球中国籍高净值人士征税”、“1000万美元是门槛”、“海外上市公司股东受到影响”等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内外。中国将对“海外富豪”征税“征税”传闻再度浮出水面。

据第一财经报道,我国的“全球征税”从来都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 2020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具体实施做好了制度准备,当时引起了一轮关注。 2019年起实施的一份配套文件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设定了六年的“豁免期”,目前第一个到期时间已临近。 (详情请见报告《中国会开征“海外富豪税”吗?律师:政策法律一直在,全球征税是大势所趋》)

在多位税法界人士看来,基于税法理论和国际经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全球征税是大势所趋。以及影响的利弊应该客观看待。但我国目前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征税尚无具体细则。此外,过去实施力度有限,公众对我国个人税收政策的了解尚不全面。针对近期国内外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一财经进一步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李晓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上述话题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热议,这恰恰说明了允许税改的重要性。使公众正确认识我国的税收制度。他认为,我国过去对居民海外收入征税不严是多重客观原因造成的。加强执法是未来的趋势,但仍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克服。从影响来看,正如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带来的启示一样,未来严格的全球征税也将是一把“双刃剑”。

正确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

“近期,有关中国将开征‘海外富豪税’的传言在国内外引起热议,这主要是追随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误解,或者说是误解造成的。”李晓蓉认为,国内外各方对这一传闻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反映出国人对高净值个人税务问题的极高关注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税制变革以及国际上相关解读的重要性。

他表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层面,我国实行居民管辖和属地管辖。居民管辖规定,全球中国居民的所有收入均须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国有权对符合全球居民个人纳税人要求的中国籍高净值个人的境外收入征税。这在过去一直是有根据的。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一次个人纳税结算服务案例及风险提示中明确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需申报纳税。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我们始终坚持基本制度。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即居民个人从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所得,须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的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后者是指无住所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同步修订,对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给予部分税收“豁免”在中国。 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为落实上述两份法律文件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认定标准的公告》中国》(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和《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文件》) 3号文),前者规范了上述“豁免”中规定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后者对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纳税申报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李晓荣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国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深化国际合作,税收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也逐步增强。 。

执行不力有客观原因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采访获悉,虽然3号文明确适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税务处理事项,但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防止资本外流等因素,我国过去实行的境外个人所得税收集政策 严格来说,这也被认为是另一个背景,目前还没有更多的实施细节,相关话题正在受到密切关注。目前,传闻中的很多细节都没有权威的政策依据。

对此,李晓蓉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年来,我国坚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策落实没有得到全面、严格执行,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管等客观原因。

“首先,个人所得税全球征税需要税务机关核实全球居民个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境外收入监管征税需要完善的国际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及完善的国际合作规则和程序。 。目前,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居民个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其次,经济全球化导致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税收竞争产生的税收优惠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复杂性。 。”李晓蓉说道。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实施条例》对上述授信额度和期限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3号文还详细规定了授信条款,并给出了授信额度的具体计算公式。

从目前国际社会的全球税收措施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对纳税居民海外收入征税的相关制度,10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AEOI标准”,并共享了纳税人的相关财产信息。通过 CRS 征税的居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此前表示,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2个,决定与中国大陆进行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数量(实施CRS) MCAA协议并实际执行)已达105个。根据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将与中国税务监管部门交换。

李晓荣认为,随着国际税务合作机制的完善和税务信息交换网络的扩大,涉税信息的互动和联动日益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全球征税执行力或将得到提升。

6年“豁免期”有双重政策考量

根据《实施条例》和《判断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享受6年税收“免税期”。

简单理解,相关规定实施是指自2019年起,无住所个人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未出境超过一年内有30天,则从第7年开始,您将需要对国外收入征税;如果上述条件在6年中的任何一年中中断,您将在第7年继续免征个人海外所得税。

李晓蓉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上述两份文件中的“豁免期”条款旨在引导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纳税人逐步适应全球税收政策,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

“一方面,‘免税期’政策可以吸引更多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工作、投资;另一方面,‘免税期’政策也让我国无住所居民个人纳税人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税务机关将完善相关税收征管措施,提供过渡期。”李晓蓉表示。

“免税期”过后,哪些群体和方面将受到税收影响?李晓蓉强调了三点:一是在中国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球收入,这将增加相关群体的税收成本,影响投资和居住决策。其次,全球税收导致税务筹划需求增加,这将增加对专业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服务的需求,从而影响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行业的从业者。第三,我国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税务信息交换,便利居民个人境外收入信息核查。

理性认识全球税收:是趋势,但也有困难

随着谣言和舆论的再度抬头,我国全球税收未来走势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很多人认为,全球税收已是大势所趋,无论是从税法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律法规完善程度、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来看,也只是我们遵循大多数发达国家严格的税收惯例只是时间问题。

李晓蓉认为,全球税收将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全球经济的公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我国全球税收的趋势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全球税收法规,加强对纳税居民海外收入的税收管理,逐步与国际税收规则接轨。

富人征税过多的后果__国外富人税

“一方面,我国还将加强国际合作和税务信息交流,明确居民个人境内外收入征税的法律依据,完善跨境避税监管,严厉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将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坚持依法治国,优化税收执法方式,确保全球税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但仍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李晓蓉强调,我国实施全球征税主要有四类困难:一是信息核查。税务机关核实居民个人纳税人境外收入信息难度较大,需要国际合作和税务信息交换网络提供信息支持;二是避税。监管,居民个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需要各国协调配合、共同监管;三是制度手段,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技术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优化;四是思想观念,为了适应全球税收模式和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构建新时代的税收观念。

辩证看待全球税收影响的“两面性”

经济全球化浪潮下,有必要对居民境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全球税收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潜在的消极的一面。

李晓荣认为,总体来看,全球税收对于促进国际合作、打击避税、增强税收公平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加剧国家间税收冲突,凸显税收征管技术、制度和理念的不兼容。 。中小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增加。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首先,全球税收促进国际合作。他以美国2010年颁布的《海外账户纳税人法案》(FATCA)为例。该法案建立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金融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加强国际涉税信息交流和比较,减少国际逃税和避税问题,有利于提高全球税收治理水平。

其次,全球征税将打击国际避税。例如,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盟最低税收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3年底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并于2024年开始实施收入包容规则,并于2025年开始实施低纳税规则。积极响应‘第二支柱提案’(经合组织国际税收改革的最低税收组成部分)将确保欧盟内部税收负担最低水平,削弱税收逐底竞争,并减少国际避税。”李晓蓉解释道。

第三,全球税收将增强税收公平性,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例如,新加坡和香港计划从2025年起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以应对“双支柱”计划“第二支柱”的全球最低税负要求。李晓荣表示,这些领域通常以较低的税率吸引外资,实行全球征税将促进全球税收公平,创造更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然而,全球征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它会加剧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对此,李晓蓉提到,欧盟提议对数字服务收入征收3%的税,这一提议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反对。欧盟与美国围绕数字服务税的税收冲突表明,全球税收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合理平衡各国税收利益。

其次,税收征管技术、制度和理念滞后,不能适应复杂的全球税收模式。例如,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累进税率,针对不同收入群体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结构复杂。国家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也导致税务诉讼数量大、持续时间长。

李晓荣认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全球征税原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国际税收征管问题和大量税务诉讼。 “南非和印度政府也在推动税收制度改革,重塑两国境内双方税收理念,简化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他举了一个例子。

第三,全球征税可能会给中小企业带来额外的税务合规成本。以俄罗斯为例。 2024年,国家开始对远程劳动合同员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晓荣认为,这项政策要求有远程员工的中小企业,确保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正确扣缴和申报,这将直接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纳税合规性和税负水平。企业。

“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全球税收的双重影响,在减少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扩大正面影响,在确保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李晓蓉提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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