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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明确平等市场地位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有关近日印发的《支持电力行业新业态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提问时,总局表示,《指导意见》明确新经营主体享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经营主体的市场登记、交易机制、计量结算等。

近年来,电力领域涌现出各种有别于传统发电、供电、用电形式的新型运营主体。这些新运营主体具有较强的灵活调整能力,是新电力体系的生力军。

“平等市场地位”可以被视为“解锁”过去的身份,消除制度上的“歧视”;它也可以被视为在市场机制背景下实现这一目标的“压力”。适者生存。

《指导意见》将新业态定义为单一技术新业态和资源聚合新业态。前者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负荷,后者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器)和智能微电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积极参与。

近年来,我国深化能源市场改革,积极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持续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民营企业也积极加入并日益不可或缺。重要力量。

_一财社论:平等参与电力市场,用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_一财社论:平等参与电力市场,用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据国务院新闻办今年8月发布的《中国能源转型白皮书》显示,电网统购统销的局面已基本打破,发电、售电全面引入市场竞争。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息显示,在新设民营企业方面,今年前三季度,新设“四新经济”民营企业271.8万户,占比40%同期新设立民营企业总数中,其中“新能源活动”企业同比增长最快。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对新能源的热情高涨,加入大能源市场。

政策利好,但民营企业真正进入能源领域还存在一些障碍,包括平等地位和价格形成机制。

例如,今年11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售电一体化”直接或变相通过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抢占市场份额,对民间售电公司、用电大户等各类售电主体不得区别对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价格上涨,扰乱市场秩序。

这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常态。这些问题随着《指导意见》等多项政策的出台正在逐步得到纠正。

“平等的市场地位”也带来了新的话题。传统大型国有企业无论是在资源控制、网络建设、还是资金支持等方面,都是新进入这一领域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所无法比拟的。然而,新的商业实体具有创新的优势。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单技术新业态、资源聚合新业态,都是以“新”为基础。

《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背景是,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将不断涌现。新业务主体还指配电环节中具有调控用电能力的各种资源,以及新的技术特征和新的运营模式。以积极创新应对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先天不足是必然方向,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

国网能源研究院今年5月发布的《能源民营经济蓝皮书》指出,民营企业在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在新能源领域,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持续推动能源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总之,在电力领域,明确新增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是重点领域市场作用更加凸显的重要体现,民营企业将从中获得更多市场机会。但随着大门越开,民营企业也需要有更多的“钻石”来弥补过去的不足,扬长避短。这颗“钻石”就是不断创新,创造自己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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