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人”任职新要求出炉。
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别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涉及《证券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重点少数”的资格要求和备案程序(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他们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与拟聘职位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验;同时,要求运营机构认真审查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对可疑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此外,大股东应严格按照要求提名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为进一步压实运营机构任用和管理“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对于未认真调查、与监管部门沟通、拟聘用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细化董事长、总经理专业能力要求
建设高层次金融人才队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证券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资本市场新“九条”明确提出完善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制度。
董事长、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经营决策、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聘用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是其聘用的关键条件之一。 。
在现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位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验。
据了解,在《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框架下,《指引》进一步完善了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聘任条件,坚守专业门槛,细化了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的专业能力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适合拟聘职位。
具体来说,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工作经历。与拟议职位相关的工作经验。 。同时作出“新旧区分”安排,明确《指引》发布后拟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适用该要求。本规则发布前已任职的证券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需申请。
《指引》旨在强化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要求,督促经营机构择优审慎选拔人选,有利于提高履职能力,促进经营机构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合规经营并稳定运营。 ”
认真检查、加强沟通、严格监督
自2022年《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拟聘任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和备案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应当予以更换。
此次《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运营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登记程序,压实了运营机构在这些关键岗位人员聘用和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指引》要求,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和专业信息,认真审查拟聘用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经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资格的,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相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用资格的,运营机构应当及时整改,防止报任时按照监管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影响聘任。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指引》明确适用于《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指引》起草指示指出,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九条”要求,督促运营机构加强人员招聘管理,有效控制“关键少数”任用登记检查,加大对经营机构的监管力度 加强人员管理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引》强调,如果未与监管部门进行认真调查和沟通,拟拟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运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切实传达严格的监管指导。
此外,为促进运营机构大股东与监管机构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宜进行沟通,促进合力,有效避免因大股东原因导致候选人提名不合格由于不了解监管要求,《指引》仍在起草中。明确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大股东通报《指引》的相关规定,并提醒大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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