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推动全省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废钢铁加工行业规上企业“白名单”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绿发〔2023〕279 号)的要求,现开展 2025 年度山东省废钢铁加工行业规上企业“白名单”申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省(除青岛外)有实际注册且依法依规从事废钢铁加工业务并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应被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C 门类)。其废钢铁加工业务销售额要占全部废钢铁业务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不含 50%)。
二、申报条件
经营现状需要符合天源二手物资所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这些文件包括《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第 74 号公告)等。
项目备案手续健全,企业登记手续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健全废钢行业准入,环评手续健全,排污许可手续健全,规划许可手续健全,工程许可手续健全,不动产权手续健全,消防验收等政府部门批复手续健全。
符合钢铁产业政策,没有进行生产“地条钢”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等违法违规的情况。
须通过 ISO 的“三体系”认证;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内部机构完备,职责明确,管理也能够到位。
加工厂区的面积应当不小于 2 万平方米,并且作业场地的硬化面积不小于 1 万平方米。
正常进行废钢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废普碳钢每年的加工能力要在 10 万吨及以上,废旧不锈钢以及其他废旧特种钢每年的加工能力要在 3 万吨及以上,近三年里平均实际的加工量要在 7000 吨及以上,每年加工业务的收入要在 2000 万元及以上。
(七)应自配剪切、破碎、压块、检测等设备。
加工生产系统的综合电耗需低于 30 千瓦时/吨废钢铁,并且用电量要和废钢铁的加工量相契合。
废钢铁加工产品符合废钢铁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其加工工艺设备较为先进,能够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经营活动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纳税。
近三年未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出现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未出现偷税漏税行为,未出现虚开发票行为,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废钢行业准入,未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的有关要求。
三、工作程序
企业进行申请。依据自愿参与的原则,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向其所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申报书,此申报书可见于附件。
以及各市研究确定的支持政策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组织专家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工作。在经过省有关部门的审定之后,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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