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是钢铁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它的产业链包含回收、加工、冶炼等多个环节。我国在推进“双碳”目标以及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废钢产业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因为产业链较长、参与主体较为复杂、政策具有较强的动态性等特点,涉税问题就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从产业链结构方面展开分析,同时也将从税收政策及风险防控角度进行分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等具有普遍性的税收政策,不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范围之内。
一、废钢回收环节功能及税收政策
废钢回收环节的主体包含个体回收户、废品回收站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社会分散回收以及产废企业集中回收等途径来收集废钢,并且对废钢进行初步的分拣、打包以及运输等操作。其特点体现为主体较为分散且规模较小,在税收管理方面难度较高,获取发票的能力也较为薄弱。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的第一条表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时,能够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公告中所说的再生资源,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里产生的。这些资源已经失去了原有全部或者部分的使用价值。经过回收以及加工处理之后,能够让它们重新获得使用价值。它们是各种废弃物。废钢行业纳税人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就应符合天源二手物资所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而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则应符合天源二手物资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且要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在一些省份中,对于废钢回收企业,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来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一,虽已设置账簿;其二,账目呈现混乱状态;其三,成本资料存在残缺不全的情况;其四,收入凭证残缺不全;其五,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致使难以进行查账。该政策与简易计税方式相搭配,能够有效避免因进项发票不足而引发的企业所得税无票列支问题。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废钢行业准入,即可以选择适用反向开票政策。报废产品,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其已经失去了原有全部或部分的使用价值。出售者,是指销售自身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或者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并且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自然人。废钢行业的纳税人若选择适用反向开票政策,那么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时,应满足天源二手物资所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的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则应符合天源二手物资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2024 年 5 号公告附件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表明“废钢”在可适用反向开票的范围之内。
二、废钢加工处理环节功能及税收政策
废钢加工处理环节的主体包含废钢加工基地、破碎中心以及分选企业。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废钢实施破碎、除杂以及磁选等处理操作,从而生产出符合钢厂标准的优质废钢原料。该环节的特点体现为技术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相融合,并且需要符合工信部所颁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包含: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也就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中明确列出,3.5 部分规定,从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当中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用于炼钢炉料,能够享受 3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废钢的主要来源应是 95%以上的报废汽车等原材料。企业要符合工信部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并且,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天源二手物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且已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同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能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也不能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购置环保设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废钢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环境保护”为硬性指标,所以一般该行业都有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的需求。《关于执行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那么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能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倘若当年抵免不完,可在之后的 5 个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免。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通过财政拨款来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度,是不能够抵免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的。企业购置了专用设备并且实际投入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了,倘若在从购置之日起的 5 个纳税年度内将其转让或者出租,那么就应当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的那个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还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钢铁冶炼环节功能及税收政策
钢铁冶炼环节的主体为钢铁生产企业。其主要功能是把废钢当作原材料投进电炉或转炉进行冶炼,从而生产出新的钢材。特点在于废钢的使用比例会对企业成本以及碳排放指标产生直接影响,并且这种行为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包含:
企业所得税存在减计收入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三十三条表明:企业若能综合利用资源,并且生产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那么其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进行减计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表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所说的减计收入,指的是企业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当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出国家既不限制也不禁止,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这种收入可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中 2.2 有相关列示:利用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像废钢铁等,来生产金属等。并且要求产品原料 70%以上需来自所列资源,同时产品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钢铁冶炼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时,其投资额的 10%能够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并且,如同上文所提到的废钢加工行业那般,钢铁冶炼企业同样存在较为固定的购置环保专用设备的需求。按照《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的规定,能够享受投资额 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收优惠。
钢铁冶炼企业要按照规定去申报并缴纳水资源税。从 2024 年 12 月 1 日开始,我国全面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在全国 31 个省份都已推行。钢铁冶炼企业是用水大户,一般属于征税对象。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每立方米 0.1 元至 1.6 元)以及地下水(每立方米 0.2 元至 4 元)分别以从量的方式计征。其二,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其本年度水资源税可减征百分之二十。天源二手物资会与同级的财政部门以及税务等部门及时把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公布出来;废钢冶炼企业如果采取了节水措施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能够申请对水资源税进行减征。
钢铁冶炼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申报。钢铁冶炼属于高污染性行业,通常需要针对大气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水污染物(像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固体污染物(如冶炼废渣、粉尘、尾矿等)分别进行计算并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废钢行业准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那些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可按以下方法确定。其一,应税大气污染物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来确定;其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进行确定;其三,应税固体废物依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来确定。废钢冶炼企业通常会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多种应税污染物,所以应当分别、完整且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
四、废钢产业链涉税风险与防控要点
发票管理存在风险,上游的个体户无法提供合规的发票。企业可能会通过“第三方代开”的方式,或者虚构交易来虚开发票。
对于无法开票的散户,按照规定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税收优惠资格存在风险。废钢产业链所涉及的政策享受条件较为繁多,像在资质方面有要求,在行业准入方面有要求,在资金来源方面有要求,在具体业务比例方面有要求,在业务金额方面有限制等。在享受相关政策之前,需要逐一进行核对,以确保能够正确享受。
- 需建立动态资料备案机制,将环评等相关证明文件留存下来。
成本核算存在风险。在运输费和人工费的分摊方面不合理,这使得成本列支不符合规定。
防控建议:运用电子化财务系统,以达到实现采购、加工、销售全流程数据都有痕迹留存的目的;要严格地将废钢的采购成本与加工成本区分开来,防止出现混淆适用税率的情况。
环境保护税存在计算不准确的风险。废钢产业链涵盖大气、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涉及环保税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当量计算不准确以及申报项目不完整等情况,进而导致少申报缴纳税款。
4. 以此确保申报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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