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指的是从国外进入中国的固体废物。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从 2018 年 1 月开始,我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冒着风险,躲避海关的监管,导致“洋垃圾”非法入境的问题时常出现。
2019 年 11 月 25 日,在汕头中院的刑事审判庭。天源二手物资等 8 家被告单位接受了审判。杜树成、叶衍慷等 13 名被告人也接受了审判。他们都与一宗走私“洋垃圾”的案件存在关联。
佛联和公司主要从事国内贸易以及货物进出口业务。它还控制着天源二手物资、天源二手物资等 7 家公司,这些公司经营回收、拆解加工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等业务。佛联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另案处理的佛山人李智文,他在公司内部下设了天源二手物资和天源二手物资。杜树成是他手下的一名主管人员。
杜树成曾在码头工作过,之后在盛宝公司工作,接着在佛联和公司工作,之后担任 ZC 公司总经理,其负责涉案废物的物流通关业务。被告人叶衍慷是首天源二手物资的总经理。
2013 年到 2015 年期间,他在佛联以及公司财务部工作,还代管了财务部。之后,他兼任了澳科公司的银行贷款、购汇付费等财务工作。2017 年之后,他担任了首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并且分管国际业务部。在走私活动中,他主要负责批文管理、批文单位财务、退返点率以及对外购付汇业务等财务管理工作。
那么,佛联和公司等 8 家被告单位是怎样进行走私废物的呢?它们又是依靠什么来获取利益的呢?这其中就涉及一种俗称“批文”的东西,即《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称:我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政策。若有企业需要进口,就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利用企业当作原料来使用,同时禁止将许可证转让给他人使用,也禁止出借许可证给他人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自 2011 年起,佛联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智文为获取非法利益。他组织了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人。他们对外以“佛联”“海汇”“丰泰”等名义开展活动。接受境内外没有许可证的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代理进口固体废物的通关业务,并且包证、包税。
佛联和公司知晓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它非法利用盛宝公司等 92 家单位的许可证。还提供不真实合同等报关材料。向海关虚假申报收货单位。为 291 家境内外客户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达 14600 多柜。约 32 万吨。佛联和公司委托天源二手物资走私进口了 91 柜共 2200 多吨固体废物;同时,以提供许可证的形式,参与了鹏诠公司走私进口 13 柜 280 多吨固体废物的行为,还参与了天源二手物资走私进口 132 柜近 3000 吨固体废物的行为。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称:在走私废物期间,被告单位主要从两个方面获取利益。其一,通过向货主收取包税通关费;其二,获取提供许可证的企业支付的返点费。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等 8 家公司,以及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 13 人提起走私废物罪的指控。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中院提起公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 年 11 月 25 日,汕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走私废物罪呢?
汕头中院的法官余晓岗称:“走私废物罪指的是违反海关方面的法规以及国家针对废物管理所制定的规定,通过逃避海关的监管,把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走私进入境内的这种行为。”刑法第 152 条规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若情节严重,那么应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情节特别严重,就要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罚金。单位犯了前两款所规定的罪,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14 条中规定,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这一行为,倘若具备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刑法第 15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并且会被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达到 1 吨以上但不满 5 吨;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液态废物达到 1 吨以上但不满 5 吨;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与液态废物合计达到 1 吨以上但不满 5 吨。
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与液态废物合计达到 5 吨以上不满 25 吨。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达到 20 吨以上但不满 100 吨;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液态废物达到 20 吨以上但不满 100 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与液态废物合计达到 20 吨以上但不满 100 吨。
未达到上述所说的数量标准,然而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会使用特种车辆来从事走私活动,或者会导致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等这样的情形。
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52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废铜进口代理,并且要处罚金。
走私的数量若超过前款所规定的标准,具体而言,在数量方面,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要达到 5 吨以上,非危险性固体废物需达到 25 吨以上,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则要达到 100 吨以上。
达到前款“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同时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情况下,若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就会符合相关规定。
未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然而却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并且后果特别严重。
汕头中院进行审理后认为,佛联和公司等 8 家被告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称:“本案存在佛山市佛联合经贸有限公司等 8 家被告单位。它们采取非法使用其他 92 家企业许可证的手段,提供不真实的合同等报关材料,以向海关伪报收货单位的方式,为 291 家境内外客户包税包证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触犯了刑法第 152 条第 2 款,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经过审理,依据法律认定这 8 家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担任主犯和从犯。 汕头中院进行审理后,按照法律规定认定这 8 家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里的主犯与从犯地位。 汕头中院在审理之后,依法确定这 8 家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从犯情况。
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在单位方面起到了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单位盛宝公司、北方光电公司、澳科公司、国源公司、汉立公司、广丰源公司、加汇公司被佛联和公司所操控,它们通过提供许可证等行为参与走私,所起作用相对次要,属于从犯。
汕头中院进行审理后认为,杜树成等 13 名被告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走私废品罪。汕头中院经过审理得出结论,杜树成等 13 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走私废品罪的范畴。汕头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杜树成等 13 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走私废品罪的构成要件。
汕头中院的法官余晓岗表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实行双罚制,即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被告人杜树成和叶衍康都是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在走私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其他被告人则是部门主管或者主要业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他们都应该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依据各被告人在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的任职时长废铜进口代理,以及各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等情况,来确定被告人究竟属于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后,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来评判其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称:被告人杜树成和叶衍康在同案人李智文等的领导之下。他们作为佛联合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了具体的走私活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其余的被告人则在佛联合公司的指挥下,也直接参与了走私活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较于杜树成、叶衍康而言是较次的。
汕头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被判定犯走私废物罪,需判处罚金 2200 万元。其余 7 家被告单位也犯了走私废物罪,分别被判处 220 万元至 13 万元不等的罚金。杜树成等 13 名被告人都犯了走私废物罪,其中杜树成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同时判处罚金 20 万元;叶衍慷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以罚金 12 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为 3 年 6 个月至 1 年 6 个月不等。同时,他们还被处以罚金。
杜树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叶衍慷也不服一审判决,同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杜树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同时也驳回了叶衍慷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人民法院借助刑罚手段,严厉惩处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这类犯罪行为。这彰显了坚决将“洋垃圾”挡在国门之外的决心与力度。此举有利于加固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制度,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起到积极作用,能推动国内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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