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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9日,中山市商务局公布了新版《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其他省份和城市也陆续公布了各自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这些办法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正变得越来越规范,同时相关的要求也愈发严格。
(广东中山、东莞等地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地货源流向)
广东东莞与中山是国内享有盛誉的废旧物资中转枢纽,当地从事循环利用行业的人员和相关机构数量庞大。
一、在讨论新政策之前,先看看中山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现状!
从整体上看,广东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以下特点:
再生资源回收的网点和公司非常多,分布得比较杂乱。统计资料表明,中山市登记在册的这类网点和公司超过一千家,它们散落在全市的二十四处乡镇,各个乡镇的数量差异很大,多的地方有三四百家,少的只有十几个。比如黄圃镇就有将近三百家。这些回收网点还进一步分散到各个村落、社区和街道,缺乏整体性的规划安排,各自为营。
回收行业主要由个人负责运营,合法注册的再生资源经营场所里,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比例超过六成九。多数回收点采用前店后库的模式运作,店面朝外,仓库在内,多由夫妻二人共同管理。这些经营者既是单位负责人,也亲自参与劳动。整体运营资本规模较小,能够形成较大规模的仅占全部的百分之九点二三。
该行业主要依靠联合经营模式运作。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集体的通常是以熟人介绍为主,比如亲戚推荐亲戚,朋友介绍朋友,同乡带动同乡。往往一个人开创出一片市场之后,会引导其亲属、同乡、甚至是同村的伙伴,以夫妻联手、家族合作、同乡结盟等合作方式参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二、中山市商务局公布了最新版《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如下:该办法着重规范回收流程,明确分类标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管力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蓝图。会将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纳入整体规划,依照法定流程报请批准,再将其归入相应的城镇建设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体系中。这意味着今后回收站点的设立位置将受到更严格的管控,且回收站点的总数都控制在布局规划的范围之内,难以实现大幅度增加。
划定特定地带,不允许开设废旧物资处理机构,已建成的设施须于一年内搬迁,这些地带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河流、明渠两侧二百米范围之内;党政机关、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文化遗产地、公园、港口、军事禁地、水源涵养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二百米区域之内。
市市场监管局担当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职责。它依据法规,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处理商业实体的登记手续,包括新设登记和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以及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个体户,领到营业执照之后,要十五天内到市公安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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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相关企业经营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询意见,请根据自身情况深入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书面意见请在3月17日下班前送达我局国内贸易管理与市场体系建设科,该科地址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57号b座三楼307室,可使用邮递或上门方式提交,个人提出的意见须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出的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若超过期限未提交,则视作无异议。
附件: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3月9日
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本市废旧物料循环利用领域的监管,约束相关企业运营规范,构建完善的废旧物料回收构造,推动该领域进步和本市经济与社会长远繁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中山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循环利用物资,是生产活动与民众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已经丧失原有全部或部分功能,通过收集、处理手段,可以使其再次具备使用功能的各类残余物品。
回收利用的物料涵盖旧金属制品、废弃的电器设备与电子产品、已损坏的机械设备及其构成部分,还有废旧造纸用的材料例如废纸和废棉花,以及废弃的轻工业原料诸如橡胶制品、塑料件、农药容器、动物骨头和毛发,另外也包含废玻璃制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报废金属,是经过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工程等生产用途东莞废钢结构回收价格,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金属物料和金属物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指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此类经营工作的公司以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要注重整体安排和科学分布,提倡合法经营和公正竞争,构建标准化的回收利用系统,提升资源回收水平;要能防止环境破坏,有助于改善城市面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第六条倡导社会各领域与居民个人收集售卖可循环利用物品,对于电池、玻璃等污染环境且价值不高的回收物,提供政策扶持促进收集售卖和再利用。
第七条倡导公司借助网络技术、数据分析和云端计算等先进科技方法,构建包含资讯公布、竞标售卖、货运配送等用途的废旧物料回收信息网络平台;针对废弃电子设备、废弃饮品包装等对象,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区域开展智能型自动化回收装置的实验性部署;支持行业领军者实施连锁化运作、特许经营(受许)等经营模式,以增强再生物料回收机构的规模化程度和体系化水平。
第八条支持公司开发废旧物资回收集成、整理、制作装置,给予废旧物资整理制作全套配套,提升整理制作的专业化、细致化程度。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九条依据本地经济状况、居民分布、生态条件及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形,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蓝图。各镇区及街道管理机构应科学规划本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服务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进行回收、转运、整理、汇集等环节中东莞废钢结构回收价格,再生资源暂存的各种地点。
设置回收资源利用点必须依照方便民众、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确保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要求;回收资源利用点能够与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安排相结合,促进废弃物分类处理和资源再利用。
第十一条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设置:
新建或改建的居民区在提交规划申请时,必须依照当地网点布局方案,为社区回收点的建设预留出必要的空间,同时也能够将这类回收点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筹考虑进行规划。
已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能够借助正当途径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依照辖区回收站点布局方案,落实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所需位置;若选用小区公共区域作为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所需位置,需依照规定程序征得相关业主许可后才可执行;若无法安排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所需位置,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与业主委员会商议,设立临时回收站点,由邻近回收站派遣人员定期定点回收生活类可循环利用物资。
(三)那些已经建成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应由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根据本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方案,负责安排社区回收点必要的场地。
第十二条商业地带等公共场地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选址由当地社区依照辖区站点布局方案调配用地;若无法调配用地,由社区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商议,设置临时回收点,承担该区域公共场合的废旧物资运送任务。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配置由园区管理机构依据辖区站点配置方案调配所需空间,用于实施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若无法调配所需空间,则由园区管理机构与废旧物资回收从业者商议,设置临时回收站点,负责处理该区域商业店铺的废旧物资运输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道路包括国道和省道,以及高速公路和铁路,这些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还有河流和明渠,它们两侧200米范围内。
(二)旅游景点、居民楼内;
政府单位,学校机构含幼儿园,医疗场所,文化遗产地,公共绿地,航运码头,军事区域,水资源保护地带及主要耕地邻近地带,距离二百米以内范围。
在危险品存放区域半径500米范围之内,以及电力设施周边,220千伏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边导线垂直向下延伸15米之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边导线垂直向下延伸20米之内。
已经在此处和彼处布设了废旧物资接纳点的,须在本规定生效后一整年之内搬离。
若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不可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具体区域和位置另有说明,则需遵循那些说明。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的确定、业务范围、场地规划与设备配置等,需遵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方案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SB/T10719-2012)。
已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若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回收网点建设标准,需按标准进行处理。
开展废旧物资再利用业务,需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规申请企业注册,获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生产性金属废料回收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上作出特别标注。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的从业者,需要把营业许可证明、管理规范文件、回收物品价格清单、举报联系方式等,设置在服务地点的醒目位置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还应该每隔一定时期,向所在区域的商务管理部门汇报所回收的再生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情况。
第十八条 回收废旧物资可以运用登门取货、移动收集、定点受理等途径进行操作。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商家能够借助通讯号码、线上平台等渠道与公司及住户展开信息交流,达成便利民众、高效收集的目标。
回收利用资源的汇集、囤积、搬运、加工等环节,必须依照涉及本行业的国家环境治理准则、技术指导方针以及技术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及从事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在十五天之内,向市公安局进行登记。
当备案内容出现调整,相关企业需在调整当天算起十五天内,向公安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若是涉及商业注册登记的部分,则需在商业注册变更后十五天内完成备案程序的更新。
第二十条 企业需要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签订购销协议来处理工业废弃金属物料,协议内容要明确所收购工业废弃金属的种类、多少、规格、分批回收时间、付款方法等细节。
第二十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准确记录物品的品名、数量、规格以及状况。如果出售方是单位,需要核查其提供的凭证,并详细记录单位名称、经办人信息、地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如果是个人出售,则要如实登记个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应当进入规划建设的专门场所进行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并且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实施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以避免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社区或村庄设立的回收资源集散点,仅能对回收物实施基础分拣,不可以开展拆解、清洁等易造成环境破坏的深加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倡导回收网点与资源再利用整理交易市场建立直接联系,协助资源再利用从业者将回收物品直接售卖给整理交易市场或由整理交易市场当天回收,无需在回收网点囤积。对于整理出的无法再利用物品,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置,绝对禁止将整理出的工业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要省际间调运可回收物进行保存、处理、使用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申请、批准或许可,或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的回收、售卖、囤积、转运等事务的经营者,也必须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旧货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条例行事。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商在作业时,若察觉到公安部门通报追查的非法物品,或者有疑似赃物的物件,必须马上向公安部门通报。
执法部门对于在废旧物品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的物品,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同时制作查封物品的详细清单。若经核实这些物品并非非法所得,应立即依法归还;若确认属于非法物品,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易燃物、易爆物、剧毒物、放射性物等危险品,以及这些危险品的包装物,还有被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收录的废物,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判定标准与判定方法,认定为有危险性质的废物,
不属于合法渠道获取的,涉及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以及城市公共设施、消防设备等领域的专用物资;
(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物品和办公用电子设备,例如文件资料、书籍杂志、设计图样、光存储介质、移动存储设备、磁性存储载体、计算装置、打印工具、复印工具等。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扰乱市场秩序,强迫交易,意图控制市场行情,伙同他人抬高或压低循环物资的价位。
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未落实办法遏制污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
任意把容易造成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胡乱堆砌和囤积在未做防漏处理的地面。
(六)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务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履行企业应尽职责,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力支持,优化安全条件,推进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构建风险分类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安全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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