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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就《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事宜发布公告

为强化本地废旧物料利用领域治理,建立契合环保、安全标准的管理体系,促进达成“零废城市”“碳达峰与碳中和”愿景,本部门计划调整《东莞市废旧物料回收管理条例》(东府〔2018〕61号)。为了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利和参与权利,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群体公布,征集相关看法。各位提出的看法,请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以电子信件形式提交至dgmaoguan@163.com,业务相关咨询可拨打22817512。

附件:东莞市关于废旧物资回收治理的实施规定(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规范废旧物资回收领域的行政引导,健全再生资源利用的基础设施,推动该行业实现优质化发展,减少资源消耗,维护生态环境,支持达成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愿景东莞废铜回收网,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及行政规章,并参照本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准则。

第二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本办法中提及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以及生活消费环节里形成的,已经丧失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通过回收并加以处理,能够使其再次具备使用价值的不同类别的废弃物。

可回收利用的物料涵盖废弃金属制品、淘汰电子设备、损坏机械设备及其构成部分,还有制浆工业用废料(例如废纸、废旧棉花),轻工业领域废弃原料(比如橡胶制品、塑料件),以及废弃玻璃制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凡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者,均须遵循本规定。这些经营者包括从事旧物再利用行业的公司和个人。

若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害废弃物、诊疗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设备、废弃车辆船舶、车辆用动力电池、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物料等回收管理另有说明,则依照其说明执行。

第四条【管理目标】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需秉持环保与安全并行的原则,这样做有助于控制环境污染,有助于提升城市面貌,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有助于规避潜在危险。

第五条 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要遵循国家推动、行业推动、地方特色、整体安排的指导思想,提倡合法开展业务、公正进行竞争,健全废旧物品利用体系,推动环保节能的循环经济模式。

第六条 鼓励公司革新废旧物品处理方法,借助网络技术,促进资源再生,支持公司建立资源回收交易场所,达成线上线下一体化运作。

帮助主要企业借助加盟店、连锁店、合并伙伴等途径,联合众多小企业和个人商户,拓展回收网络范围,达成规模效应。推动回收公司与小区管理者、清洁组织、资源再利用机构等构建稳定合作体系,确保回收途径通畅,塑造健康规范的资源循环产业体系。

第七条 【推动技术革新】支持技术革新及其运用,支持公司同大学、研究机构加强协作,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科研探索、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八条 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大力度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完善,鼓励回收方式的多样化探索,支持先进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九条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须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引导,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常识,提升全社会珍惜资源、爱护环境的观念,促使各领域及居民普遍收集并售卖再生资源,形成全社会关注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网点布局】市商务机关负责联合市相关单位及各镇级政府(街道级机构、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地经济状况、居民分布、生态条件与资源分布等实际状况,制定全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蓝图,经规定流程审批后推行,并整合进对应的国土空间整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须依照环保要求、安全规范、市容标准、公共秩序以及维护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宗旨,根据地方实际、科学安排,拟定本区域废旧物资回收点的布局方案,经审批流程通过后付诸执行,并将其整合进相应的国土空间整体规划与区域性详细规划之中。

回收利用站点涵盖收集、转运、整理等环节中废旧物资暂存的所有地点。这些站点涉及的用地性质被当作城市公共设施来提供土地支持。

第十一条【两网融合】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规划布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造工作,需要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安排相互配合,促进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的整合统一。

第十二条 【保障路权】要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应有的道路优先权,在车辆配置、行驶范围、出车时间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加以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要求 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域,在实施规划申报时,必须依照当地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布局方案,预先划定用于建设回收设施的土地,同时能够将这类设施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设备进行统筹安排。

已建成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能够依据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的规范,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获取回收点所需场地;若无法提供场地,所在村或居委会需与业主组织商议,设立临时回收站,由邻近回收站或中转站派遣人员定期定点回收生活废弃物。

新建成的住宅区若尚未实施物业管理,以及由村庄改造而成的居民区,需要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布局方案,安排设置回收点所需的场地。

市中心繁华地带,各镇村级组织依据当地废旧物品收集点布局方案,提供设立回收站所需空间,若无合适场地,村级组织须与商家沟通,设置临时收集点,专门处理该区域机关团体及商业机构的可循环物资。

该镇街或园区内设立的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依据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负责调配场地用于建设回收点,以便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禁设区规定】不允许在以下地点和区域开设废旧物资处理站,包括,城市核心商业街区,居民生活小区内部,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周边,自然风景名胜区范围之内,以及政府规划的绿地公园地带。

(一)城市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旅游景点、居民楼内;

医院周边两百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邻近两百米以内,公园周边两百米以内,铁路沿线两百米以内,港口区域两百米以内,军事禁区附近两百米以内,水源保护区附近两百米以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两百米以内。

在危险品存放区域周围五百米范围之内,以及高压线缆通道电力高压线侧边导线正下方向外延伸十米距离之内。

(六)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

已经在此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点的,需要慢慢搬走。有关管理部门在自身负责的范围内,要依照规定对违规的经营者进行法律上的处理。

若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不得设置废旧物资处理站的具体范围和位置有其他明确要求,则应遵照这些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选址建设合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地址选定、经营体量、场所构筑、设备配置等方面,务必契合土地利用方案、城市整体布局、废旧物资集散点布局以及国家相关工程准则。

第十六条【注册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必须依照法规完成主体资格注册,领取经营许可凭证,该许可凭证上所载明的业务范围须规范表述为“再生资源回收”。

第十七条 经营备案事项合并至营业执照内,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完成主体登记注册审核,借助市级数据资源平台,把相关数据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以及从事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或组织,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在十五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备案内容出现变动,这些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或组织,应从变动那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变更,则应从营业执照变更那天起十五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在领到营业执照或执照信息变更后,自行前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注册登记,持续更新自身信息,并依规递交经营相关数据,与此同时,必须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台账的管理机制,周期性向当地商务部门通报所回收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数量统计、来源渠道以及最终去向等资料。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将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登记备案凭证、内部管理规范(涵盖生产安全与消防防范等规定)、价格公示单、举报联系方式等,设置在服务区域易于辨识的地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经营者日常行为规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或单位,在开展收货、整理、加工、保管、转运等作业时,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务必强化对火源与电源的安全管控,依照相关规范配备消防设备、工具,同时布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且要时常安排检查、养护,务必保证其功能正常。

从事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工作的人员,包括进行氧切割、电焊、气焊等明火操作以及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操作过程中要依照安全规范执行,申请并获批相应的作业许可,同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操作特殊装备必须完成登记手续,该装备须通过检测且时效未过,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方可工作;

须依照各国民间环境治理准则、技艺指导原则及操作章程,同时遵循环境维稳的法规条款,实施得力的环境治理手段,以阻隔噪音、尘埃、废水、怪味等污染情形。

务必迅速清除拾取的物件并维护周边环境干净,不允许占用道路、随意堆砌、随意张贴、随意悬挂等妨碍城市容貌的行为

分拣出的非可回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园林垃圾,必须依照规定实施收运与处理,分拣出的非可回收工业固体废弃物,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执行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堆积、抛弃或散落。

跨省调运可回收物实施储存、处理时,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申请审批程序,

从事废旧物资搬运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范,保证所用的车辆在法定检测周期内通过安全性能检测,不能运用组装或淘汰的车辆,也不得使用车灯、信号、刹车、安全设备等未达国家规范的车辆,并且在运送时需用绑扎、遮盖、围护等手段,维持车容干净,不能在行驶途中丢弃、掉落所载货物。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消防安全方面,环境保护方面,市容环卫方面,治安方面的其他相关条例,以及废弃物回收和经营的具体准则。

第二十一条【经营秩序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严禁以下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某些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强迫交易,意图控制市场,联合抬高或压低循环物资的价位;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要向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签订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回收金属的种类、多少、规格、分批回收的时间、付款方式等细节。

回收企业处理生产性废金属物料时,必须真实记录物件的品牌、多少、型号、状况等细节信息。若供货方是机构,需核对机构提供的凭证,同时准确记录机构名称、负责人称谓、住处、身份识别码和联络方式;若供货方是个人,应如实记录个人称谓、住处、身份识别码和联络方式。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必须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相关标准执行回收作业,禁止私自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需要售予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资格的单位实施合规处置。

从事废旧布料回收的单位,必须依照《废旧布料回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实施标准化的回收作业。

第二十五条【不得回收的物品种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不可以接纳以下物件:

(一)枪支、弹药;

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或者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以及这些物品的包装物,还有那些被国家明文列入危险废物清单,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方法判定为具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均属于禁止范畴。

非有合法出处文件佐证的铁道、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绘及城市公共设施、消防设备等特种物资

(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具有“绝密”“核心”“最高机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资料,包括文件、文献、书籍、图样、CD、U盘、软盘、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七)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从事废旧物料处理业务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察觉到前述法规不允许收罗的物件,务必即刻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

执法部门对于在废旧物品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法的物品或疑似赃物,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查封,同时制作查封物品的详细清单。若经核实这些疑似物品并非赃物,需依法迅速归还;如果确认属于赃物,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商务部门担当本市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并执行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相关政策与行业规划;引领、整饬并资助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进步,指导行业相关团体的构建与成长。

发展部门与改革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及省级有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方针;依据国家与省级相关机构发布的强制回收物品及包装材料清单,实施生产者回收义务;推动资源回收行业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

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与政策由工信部门制定并执行,重大示范工程的建设由其组织协调,相关产品的强制回收及包装物生产者回收责任由其落实,节能降耗为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运用由其负责协调。

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着将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用地纳入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职责,并视同市政公共设施给予用地支持;承担着对回收场所的选址进行审核把关、建设用地审批与上报的行政事务;承担着对回收场所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任务。

公安机关承担废旧物资回收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强迫交易、恶势力活动、收赃销赃等违法情形开展法律打击和治理;负责废旧金属经营主体的信息登记,建立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息库;核查废旧金属企业回收生产资料类废品的记录及保存状况;依法打击再生资源站点使用无证、改装、报废车辆及车灯、刹车、安全装置不达标车辆进行运输的违规行为,并对回收车辆配置、行驶范围、通行时间等给予指导和管理;属地派出所依据职责对废旧金属交易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对消防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负责指导各镇区(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市场管理部门需根据回收站点布局方案审核回收商的注册登记,并即时向相关机构通报登记资料;依法打击无证从事回收业务的商家及违反市场法规的行为;负责监督回收站点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承担全面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职责;监管回收站点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等气瓶的安全使用,并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统一管理回收站点的计量事务,执行国家计量标准,推广法定计量单位,监管计量器具的校验及量值传递比对,规范监督回收站点的计量操作。

环保机构有权对在饮用水源地等特定保护地带擅自设立废旧物资集散点的情形进行法律层面的整治;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类型,对废旧物资集散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核准及环境影响情况的报备注册;对废旧物资集散点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实施监察管理,依照相关环保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依法对废旧物资集散点擅自收集、囤积、处理有毒有害废物及废弃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办;依法对废旧物资集散点违规倾倒和转移工业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需依据职能,指导地方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点的经营场所建设及建筑边坡安全,同时负责既有建筑的安全监管;需协调物业企业,依据区域回收点规划,提供场地或设施支持;应履行职责,对回收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完成消防验收、备案,并实施抽查;在权限内,对未获消防审批、备案或验收的回收点,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着依法打击非法占用道路经商、随意堆积物品、乱贴乱挂等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职责;负责依照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治;强制清除不符合城市美观及卫生标准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监督生活废物、建筑垃圾及绿化垃圾未按规范运输处理的情况;指导各镇区街道(园区)强化对有统一编码的废旧物资售卖点的监管;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在回收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管及安全知识普及,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打击废旧液化石油气瓶的非法回收和贩卖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依据法规执行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任务,对各区镇及工业区的安全工作实施引导、统筹、督促和评估;针对租赁式厂房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废品回收单位及违规行为,依照权限进行查处,同时加强对存放使用化学品的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对无资质或证书失效的特种作业行为展开法律制裁;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消防管理部门要把废旧物资交售点是否依照消防法规行事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负责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技能培训,并且依据法律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各镇街(园区)调配巡查队伍,开展针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小作坊”“小经营”“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要求基层巡查队伍加强针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分租式”厂房的监管,重点排查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被堵、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维护不当以及违规居住等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再生产资料回收相关商业运输活动的职责;针对回收站点运输车辆存在未申请公路运输许可、驾驶员未持有职业资格证明等违规经营情形进行整治。

财政部门需参与制定并执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政策措施,同时负责筹措并分配财政款项,以扶持该行业的进步。

税务机构承担依法纠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涉税不合规情形的任务;执行有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进步的税务措施。

农业部门负责引导乡镇及园区,禁止不符合本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点布局方案的经营商,借助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参与集体土地与房产租赁业务;依据法规,需对涉及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宅基地非法用地情形进行查处。

供应与销售单位负责主导创建核心示范单位,合并已有的废旧物品收集点,优化示范性质的回收服务点,增强可循环物质工业化运作能力;鼓励本体系内可循环物质回收公司研发前沿的回收方法,并监督其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园区)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他们需要执行以下任务:

根据地方具体条件,专门设计本区域的废旧物资集散点布局,安排好相关土地使用额度,然后着手实施这些集散点的建设。

详细调查本区域废旧物资回收点的数量、位置、运营状况等,制定回收点档案管理规范,时常公布符合规范的回收点清单,认真做好本区域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计上报任务,持续监控废旧物资的后续处理流程。

完善本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领域监管体系,促使辖区内的回收站点归入区域网格化运作模式,要求村级组织及社区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联合相关机构实施行业集中整治与协同执法,确保回收站点依照法规履行生产安全、消防保障、生态保护、社会治安、市场监督及市容维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依据公安机关相关规范,需推动本区域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明确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停靠区域,准许相关车辆在指定时段、区域及路径进行废旧物资回收作业。

开展行业准则,环境维护,防火安全,生产安全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确保资金支持到位,用于网点建设规划,推动模式创新,开展技术宣传,进行推广,同时负责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承担起本村(社区)内废品回收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任务,具体执行以下工作内容:

严格管控公共用地及房产租赁给废品处理产业的运用,积极与同区域废品处理从业者进行沟通协调。

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本村社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商户信息进行系统记录,着重关注回收站点在土地规划、环境维护、生产安全、消防防范、治安稳定、公共卫生等层面的全面管控。

参与实施废品回收站点消防安全检测工作,进行防火安全监督,同时开展消防及生产安全知识教育,推广应急常识,组织应急操作练习,迅速向当地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通报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生产行为及发生的事故。

负责接收并调解村民就本村回收站点的反馈和控诉,同时立刻向地方乡镇或相关单位汇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市与镇级政府的相关组织,负责统领涉及回收利用废旧物品的各主管部门,强化对相关行业的管控。

该小组办公室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核心任务与关键事务的整体统筹,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回收行业的联合监管;依据监管要求东莞废铜回收网,组织这些部门对回收站点实施联合检查与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检查责任追究制,制定问题台账并建立复查跟踪机制;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对应职能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执行复查回访,将复查结果及时通报属地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健全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将违反本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回收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同时在东莞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是再生资源回收协会,该组织需听从业务指导,主要承担这些任务: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或由主管机构委派,开展领域内的数据搜集、市场考察及专业辅导,公布该领域的资讯。

协同相关政府部门探讨拟定废旧物料再利用领域的行动蓝图、政策法规以及操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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