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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 废水 常态化环境公益诉讼护佑长江,如皋法院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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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环境公益诉讼

护佑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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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人民法院报用一整个版面进行了报道,报道的内容是如皋法院以常态化方式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以此护佑长江 。

导读

怎样才能让污染者受到法律的惩处,怎样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的改革,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该法庭跨区域受理扬州、泰州环境资源“三审合一”的案件。2019年7月至今年上半年,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受理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计256件,其中刑事案件有180件,行政案件有53件,民事案件有23件;在所受理的180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里,有13件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占比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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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法官,与检察院检察官、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同见证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增殖放流现场。翟季姝 摄

近日,如皋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向社会通报了环资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如皋法院还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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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单位及主管被判罚

天源二手物资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进行金属拉丝酸洗、清洗、磷化等加工,在此过程中,经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其父即实际负责人杨某祥商议,把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水、磷化清洗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雨水窨井或废水集污池,最终进入青龙河,经监测,废水中锌含量超标61.8倍,属于有毒物质。案发之后,那家金属拉丝公司和环保部门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还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3.7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单位违反了国家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杨某祥也违反了国家规定,他们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这种有毒物质含锌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该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于是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杨某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两人都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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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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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里的重点问题。若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后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那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院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里,单位犯罪有10件,占比5.7%,这些案件主要是污染环境类,表现为环境保护观念薄弱,缺乏有效环保配套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存在侥幸心理等,有的单位虽仅一次排污,但其明知员工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构成了污染环境罪。该案的处理,警示了同类企业,其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绝对不可为减少污染防治成本而非法排污,将生态环境置于不顾 。由于把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被告人、辩护人开始关注生态修复问题,有的主动要求预交生态修复费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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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猴子当宠物

7被告人获刑

2016年,张某翌在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时,购买了一只猴子当宠物饲养。2017年4月前后,张某翌把猴子卖给花某飞、吴某倩,还通过汽车将猴子从广西托运至江苏靖江。花、吴二人接着卖给孙某颖,且由吴某倩的丈夫李某飞驾车把猴子从靖江市运至如东县交给孙某颖 。孙某颖饲养了一段时间猴子,在2018年2月的时候,把猴子寄养在了陈某开设的宠物诊所内。到了3月,经过陈某介绍,孙某颖把猴子出售给了秦某逸。秦某逸接着又将猴子出售给了陈某洋,陈某洋得知这只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后便报了案。经过鉴定,涉案猴子是食蟹猴,它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案发之后被寄养在了野生动物救助站。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张某翌等7人违背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他们清楚地知道食蟹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却仍然分别进行收购、运输以及出售 。其中,张某翌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花某飞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倩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飞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孙某颖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秦某逸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是依法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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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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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废铝 废水,它还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具备较高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未经许可,禁止出售,禁止购买,禁止利用,禁止运输。哪怕是宠物爱好者,在购买或者饲养之前也应该充分了解宠物品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饲养宠物这件事本身不存在错误,然而并非所有动物都可以购买并饲养,购买者一定要对饲养的宠物种类加以甄别,除了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之外,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认定各被告人存在主观犯意的前提下,该案准确区分了各自的客观行为,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分别进行了定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别对七名被告人进行量刑,鉴于各被告人没有对猴子实施伤害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各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这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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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鱼

9人受刑事处罚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高某龙等4人进行商议,他们明知高宝邵伯湖正处于禁渔期,谈某友、陈某林、潘某田采用电捕鱼的方法在高邮湖非法捕捞,共捕捞鲤鱼600余斤,之后高某龙联系买家出售这些鲤鱼。经高某龙联系,李某宽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规开闸 。后来谈到,有某友等3人驾驶快艇过闸,他们在邵伯湖采用电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鲤鱼,捕捞的鲤鱼合计8000余斤,这些鲤鱼都出售给了高某龙事先联系好的王某早 。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在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去捕捞水产品,要是情节严重,那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明知道他人是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却仍然凭借工作上的便利为其给予便利,并且作用比较大,这种情况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的主犯;明明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却还是予以收购,这样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里,高某龙等7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他们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这些人都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便利条件,他与高某龙等7人构成共同犯罪,并且李某宽还是主犯。王某早明明知道高某龙出售的鲤鱼是违法所得,却仍然予以收购,王某早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9名被告人分别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一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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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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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特大“电捕鱼”案,由农业农村部挂牌督办。如皋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彰显了打击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犯罪行为的决心与勇气。该判决同时警示渔业从业者,要树立依法开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的规定,不然就会触犯刑律,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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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废水废气

被判承担90万处置费

2018年6月5日,有群众进行举报,称被告天源二手物资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还排放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经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到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这确实是异型钢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导致的。由于被告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已经停产,并且法定代表人失去联系,所以在当日,由原告靖城街道办事处、靖江市环境执法局、靖江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形成了会议纪要。原告靖城街道办事处依据会议纪要精神,迅速展开应急处置,以消除污染,处置费用90万元由其先行垫付,2019年8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环境污染处置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被告公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还损害了周边地块。在被告没能及时且有效地采取措施去处置污染物、消除污染的情形下,原告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协商,采取相应的清理措施是具有必要性的。原告请求由侵权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清理处置污染物费用90万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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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环境致使出现损害情况的,污染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环保意识欠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进而导致废水废气无秩序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本案给产生污染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逃避并非解决之道,预防和治理才是正确的出路,企业应当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要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有效防范污染环境现象的出现,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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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废铝灰

被判污染环境罪

周某进从事铝渣炼铝加工,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铝灰,这些废铝灰被堆放在他的作坊内。2018年9月3日,周某进前往无锡购买铝渣,他通过某货运平台找到了司机夏某亮,让其进行回程运输。到达作坊后,周某进明明知道夏某亮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知道废铝灰不能随意处置,却还是把10余吨废铝灰交给夏某亮处理,并且支付了1800元运输费。夏某亮在当晚进行了废铝灰的倾倒行为,经过认定,这些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夏某亮违反了国家规定,他非法倾倒了10余吨危险废物,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周某进明明知道夏某亮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还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这同样严重污染了环境,二被告人都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并且这属于共同犯罪。依据二人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情节等情况 ,判处周某进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3万元 ;判处夏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之后 ,二被告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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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进长期从事铝渣炼铝行业,在该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废铝灰,周某进对此负有防止污染环境的义务。周某进清楚货车司机夏某亮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还是向他提供废铝灰废铝 废水,夏某亮知道自己运输的废铝灰是有害物质,却为了贪图1800元的“运费”,把废铝灰拉走处理,最终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出现,这二人应该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来论处。该案作出判决,这警醒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者,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去处置。同时,这也警示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就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不然将会因为污染环境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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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

如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顾雪红在通报会上向媒体介绍,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切实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价值目标,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依法追究破坏环境资源者的民事责任 。

此次通报了1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5件已审结。被告人有李某、徐某等5人,他们在长江夹江流域禁捕区,单独或结伙电捕鱼,累计近百次,这严重影响了长江生态环境。江都检察院对这三起案件提起公诉,同时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近10万元,或者增殖放流同等价值的鱼苗。审理中,法官指导检察院与李某、徐某等5名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5名被告人向长江放流鱼苗3425公斤,修复长江渔业生态。对于检察机关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要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或者引导被告人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有2起案件在庭外达成了赔偿协议,12起案件中有31个被告单位、被告人预交了生态修复金,金额为843.01万元。此外,法庭切实发挥刑事司法威慑功能,依法从严惩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行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行为。截至2020年6月1日,共判处323名罪犯,其中判处116人监禁刑,法院决定逮捕85人 。

据介绍,去年以来,如皋法院与江都检察院、江都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六家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携手合作,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了跨区域司法协同保护机制,该机制包含渔业、林业、水产品、矿产品、生态环境等方面,是全省首例,并且该项机制获评2019年南通“政法工作十大创新成果”。加强环境资源跨区域司法协作,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与江阴市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与东台市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就加强日常联络达成共识,就推动信息共享达成共识,就强化联动协作达成共识,就搭建研讨平台等达成共识,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崇川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8个部门携手,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野生动物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框架协议》,构建了全省首个跨县域野生动物协同保护机制。

顾雪红表示,法院今后工作重点之一是围绕全面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积极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切实修复生态环境为价值目标,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破坏环境资源者的民事责任。法院还将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范围,与高邮市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泰州市相关法院、检察院等分别探索建立环高邮湖、涉里下河地区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织密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防线,为生态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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